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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则·问答(五十)】受让股权后未依法纳税,是否会影响股东资格?
导读

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受让股东支付了转让款并已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但未依法缴纳股权转让税款,公司可否以此为由拒绝受让股东行使知情权等股东权利?未依法纳税是否会影响股东资格?本次问答围绕上述问题进行。


Q
邵博士,您好!2019年9月,我从某公司股东手里受让了他持有的20%的股权,在去年底,我准备向公司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经营情况,但公司回函称,按照公司法和税法规定,公司提示股权交易各方有向公司注册地税务局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的义务。同时要求股权交易各方将向税务主管机关报税的申报材料、《股权转让协议》和税票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报备存档,因我没有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上述材料,因此暂不允许我行使股东知情权。请问,受让股权后未依法纳税,是否会影响股东资格?
A
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与是否纳税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股东认缴出资,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就应该具有股东资格,这与是否缴纳股权转让相关税费无关。你在股权转让时,公司将你记载于股东名册了吗? 

Q
我们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我还把股权转让款项支付给了出让方,且我的股东身份已经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中。

A
依据《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依据股东名册,你具有股东资格,理应享有股东知情权等股东权利,公司不应以是否纳税为由拒绝你行使股东权利。

Q
这一点明白了,请问关于股权转让行为什么时候产生纳税义务呢? 

A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可见,只要“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转让方就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并非只有股权交易完成,且收取款项后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Q
我们当时以注册资本占股权比例作为价格进行转让的,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也要纳税吗?

A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平价转让股权是否可以合法避税的问题。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如被主管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Q
好的,谢谢! 

延伸阅读


“平价”转让公司股权,可以合法避税吗?

在股权转让中,由于出让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转让价格分为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为:股权转让中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的足额缴纳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的企业所得税调整

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指出,所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因此,当企业作为股权出让方时,如果无有效证据证明其股权平价转让的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会对股权转让的纳税进行了调整。

此外,在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中,关联交易也是其重点关注的领域。关联方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也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关联方之间的低价股权转让可能会面临更高的税法风险。

二、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调整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其中规定了个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如被主管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67号公告规定了三种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

第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第二,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第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一般税务机关在认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首先会判断个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会低于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由于股东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应由股东享有,股东转让的其实是享有企业净资产的权利,由于税务机关无法判断股东之间是否真正进行了“平价转让”,还是通过其他形式私下进行了经济利益的交换,因此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的平价转让,通常使用核定的方式,计算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

三、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不是所有的平价股权转让,税务机关都会对其进行核定。如果纳税人有正当理由进行平价股权转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时,报送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会认可其申报的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目前,我国税法针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证明时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证明时应提供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内部转让协议等。

(三)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证明时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虽然税法规定了可以较低价格转让股权的几种情形,但在实际操作中肯定还会有税务机关认定不统一、执行不一致的地方。因此,交易双方在适用上述“正当理由”时,应与当地的税务机关做好沟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纳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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