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推行“一站式”窗口集中退费工作,在诉讼服务大厅开设退费专窗,集中处理本院退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为您准备了以下指引,以便您退回诉讼费用维护您诉讼权利,请您仔细阅读。
本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生效后,胜诉方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应当退还,但胜诉方已明确表示自愿承担、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或者要求在强制执行案件中一并强制执行的除外。
您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申请退费,可现场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退费窗口提交材料,或将退费材料邮寄至本院退费窗口(邮寄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收件人:退费窗口,电话0755-86705791),您还可以在广东诉讼服务网-“网上退费”模块申请网上退费,本院工作人员将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
诉讼费退还的收款人原则上应为裁判文书中的当事人。当事人指定他人为诉讼费退费收款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人、受托人的联系方式。
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指定他人为诉讼费退费收款人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向本院退费窗口申请现场面签授权或视频面签授权。如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指定诉讼过程中的诉讼代理人为退费收款人的,可提供诉讼过程中经过公证认证或面签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载明代理人为特别授权或有代为申请退费、接收退费等权限。
(二)接收退费的银行卡复印件;
(三)当事人的主体信息一份(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
(四)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五)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复印件一份(经过二审的案件应同时提供一、二审裁判文书);
(六)线下缴费的提供《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缴款人联(第一联)原件(原件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书面的遗失声明)一份;线上缴费的提供《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深圳非税缴费”输入缴费通知书编号查询)打印件一份;
(七)退费收据原件(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制式收据并加盖公章,收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并按指印)一份;
(八)是否在申请强制执行案中申请诉讼费的声明(可单独声明,也可写入申请书内);
(二)开户人地址中英文;
(三)开户银行中英文;
(四)开户银行地址中英文;
(五)对应币种账号;
(六)收款银行swift code;
属于自然人的当事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申请和收取退费,申请时应当提供死亡和继承关系证明。
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当事人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继受者申请和收取退费,申请时应当提供终止证明和有关权利义务继受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经退费窗口审核,如您递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费窗口将一次性充分告知您进行补充或者更正您的材料,请您在7日内补充或者更正的,如您未能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或更正,退费窗口会将您的材料退回给您,您可等材料齐全后再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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