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A1:
作价补偿。夫妻双方就房屋权属和房屋价值协商一致,房屋产权归夫妻一方所有,并对另一方作出适当补偿;
委托拍卖。就涉外房产委托拍卖,夫妻就出售房屋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因房产所在地在国外,夫妻就房屋产权发生纠纷时,由国内法院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或对涉外财产进行析产存在一定的阻碍。因此由夫妻之间协商一致以作价补偿或委托拍卖等方式处理房产析产问题将更加高效。
A2:
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请求对涉外房产进行析产的,由对离婚诉讼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管辖。涉外离婚诉讼应当根据婚姻缔结地、夫妻双方在国内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夫妻提起离婚诉讼,婚姻缔结地法院有管辖权;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夫妻提起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在国内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关联阅读】
法律主菜第44期“协议离婚管辖篇”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A3:
不可以。如Q2所述,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对涉外房产进行析产的,可由国内法院一并管辖。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就离婚后财产纠纷单独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不动产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涉外民事诉讼同样适用该规定。故涉外房产纠纷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不动产所在地在国外,故我国国内法院对离婚后涉外财产析产引发的纠纷不予受理。
本律师团队提醒,离婚纠纷中发生的涉外房产析产问题,建议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房产析产请求。否则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只能在房产所在地按照不动产纠纷另行提起诉讼,降低了权利人维权的便利性。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A4:
准据法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的法律。
因此在对离婚案件中的涉外房产进行析产时,首先应当判断适用何种准据法。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夫妻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夫妻双方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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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可以向外国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或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
【关联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
A6:
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向我国法院请求执行。
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该判决有损我国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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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本期普法主厨:马骏 崔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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