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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在无法定特殊情形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A2:
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
户籍迁出后未落户,也没有经常住所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法条】
《民诉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A3: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被告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法条】
《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
A4: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法条】
《民诉法解释》第六条
A5: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被告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民诉法解释》第八条
A6:
被告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不在国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A7:
夫妻一方为军人的,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的无法定特殊情形的诉讼离婚管辖原则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军人一方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双方为军人的,一方起诉离婚,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民诉法解释》第十一条
———以下为涉外诉讼离婚管辖规定———
A8:
【关联法条】
《民诉法解释》第十三条
A9:
【关联法条】
《民诉法解释》第十四条
A10: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法条】
《民诉法解释》第十六条
A11: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居住在国外一方已经在在外国法院起诉,居住在国内一方向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关联法条】
《民诉法解释》第十五条
结
本期普法主厨:马骏 崔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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