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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约定了过时的仲裁规则是否有效?

在当今经济和法律环境快速变化的情况下,我国国内和国外的仲裁机构,为适应环境的变化和提高本机构的竞争力,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在不断地修改和更新。故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约定了适用的仲裁规则,也会出现该约定的仲裁规则过时的情况。

可以肯定,仲裁协议中约定了过时的仲裁规则,仲裁协议并不当然无效。根据我国现行《仲裁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分别是: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定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受胁迫订立的仲裁协议;4、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因此,仲裁协议约定了过时的仲裁规则,或是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在当事人提起仲裁时过时了,并不符合上述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仲裁协议的效力并不会受到影响。

但由于仲裁的意思自治,过时的仲裁规则是否能得以适用则涉及了订约自由与当事人意愿被尊重的问题,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通常在该问题上也会予以明确。笔者整理了国内以及国际各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约定适用新旧仲裁规则的规定的对比。


仲裁

机构

规则

条文

规则内容

适用

原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15仲裁规则》第四条第(三)款

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有约定从约定,但约定适用的旧规则无法执行或与强制法抵触的除外。

北京仲裁委员会

《2019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上海仲裁委员会

《2018仲裁规则》第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我国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经准许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深圳国际仲裁院

《2019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三)款

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所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其他仲裁规则规定由仲裁机构履行的职责,由仲裁院履行。

广州仲裁委员会

《2021仲裁规则》第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仲裁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分会/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各专业仲裁平台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武汉仲裁委员会

《2018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从其约定,该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仲裁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表1 我国国内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约定适用新旧仲裁规则的规定

仲裁

机构

规则

条文

规则内容

适用

原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2021年仲裁规则》第6条第(1)款i

当事人约定按照本仲裁规则提起仲裁的,应视为同意按照仲裁开始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除非当事人约定按照订立仲裁协议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适用新规则,但当事人约定适用旧规则的除外。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2020年仲裁规则》序言ii

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或通过书面援引仲裁协议,约定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伦敦仲裁法院或伦敦法院的规则以某种方式进行仲裁,应认为其已书面同意按照伦敦仲裁院规则或者伦敦仲裁院此后通过并在仲裁开始前生效的修订规则进行仲裁,此类规则构成当事人仲裁协议的一部分。

统一适用新版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AAA)

《2013年商事仲裁规则》第1条第(a)款iii

当事人根据AAA商业仲裁规则或未指明特定规则将争议提交AAA仲裁的,视为将本规则作为其仲裁协议的一部分。……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更改本规则约定的程序。在指定仲裁员后,只有在仲裁员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此类修改。

适用新规则,但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修改新规则中约定的程序。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2016年仲裁规则》第1.1条和第1.2条iv

1.1 凡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或者按照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均视为当事人已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并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该仲裁案件进行管理。

1.2 本规则于2016年8月1日生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规则适用于该生效日当日以及此后开始进行的所有仲裁案件。

适用新规则,但当事人约定适用旧规则的除外。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2018年仲裁规则》第1条v

1.1 本规则适用于以下仲裁协议(无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下的仲裁:(a) 规定适用本规则的仲裁协议;或(b) 以第1.3和1.4 款为前提,规定的“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或有含义相似的表述的仲裁协议。

1.2 当事人一旦同意按照第1.1款的规定仲裁, 即视为接受仲裁由HKIAC 管理。

1.3 本规则并不妨碍争议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选择HKIAC为指定机构,或请求其提供某些管理服务,而不选择适用本规则。特此明确:本规则不适用于选择按照其他规则(包括HKIAC 不时采纳的其他规则)仲裁的仲裁协议。

1.4 以第1.5款为前提,本规则于2018年11月1 日起生效。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规则适用于符合第1.1款的规定且在此日期或其后提交仲裁通知的所有仲裁。

1.5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a) 第43条和附录4 第1节(a) 款及第21节不适用于在本规则生效之前签订的仲裁协议;(b) 第23.1款、28 条、29条和附录4不适用于在2013年11月1日前签订的仲裁协议。

适用新规则,但当事人约定适用旧规则的除外。

表2 国际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约定适用新旧仲裁规则的规定

从以上规定及对比可以看出,对于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了过时的仲裁规则或者约定的仲裁规则过时了的情况,我国国内仲裁机构的态度较为一致,即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旧的仲裁规则,除非该规则无法执行或与强制法抵触。而国际仲裁机构中则较多倾向于适用新规则,如伦敦国际仲裁院2020年的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约定了适用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的,即表示同意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现行及其后修订的规则进行仲裁,故当事人只能适用新规则。而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规定则更为弹性,其中国际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默认适用新规则,但也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过时的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允许当事人约定按照订立仲裁协议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即如果该仲裁规则在当事人提起仲裁时已经过时了,亦不影响当事人适用该过时的仲裁规则)。美国仲裁协会的规定则有些不一样,其并未明确表示允许或禁止适用过时的仲裁规则,而是表述“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修改新规则中约定的程序”,即在默认适用新规则的前提下,依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对该条的理解,如果当事人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规则过时或约定了过时的仲裁规则,在提起仲裁时应适用新规则,但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新规则中某些程序性的约定,从而达到不适用新规则或适用旧规则中某些程序规定的效果。

综上

仲裁协议约定了过时的仲裁规则或者约定的仲裁规则在提起仲裁时过时,并不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但约定的过时的仲裁规则并不一定能得到适用虽然现实中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特定的仲裁规则(如具体到某一年某一版的仲裁规则)的情况比较少见,但也不乏。为了避免仲裁规则在提起仲裁时适用上的冲突,甚至无法适用,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时应谨慎选择,对比适用新旧规则的利弊。一仲裁机构的新仲裁规则通常是基于经济、法律等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对旧规则的更新,其目的也是为了仲裁程序更加的高效完善和方便当事人,故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规则时可采用“适用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的表述,也更为稳妥。

注释

i Article 6 (1): Where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submit to arbitration under the Rules, they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submitted ipso facto to the Rules in effect on the date of commencement of the arbitration, unless they have agreed to submit to the Rules in effect on the date of their arbitration agreement. (来源:https://iccwbo.org/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arbitration/rules-of-arbitration/#article_6)

ii Preamble:Where any agreement, submission or reference howsoever made or evidenced in writing (whether signed or not) provides in whatsoever manner for arbitration under the rules of or by the LCIA, 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the London Court of Arbitration or the London Court, the parties thereto shall be taken to have agreed in writing that any arbitration between them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CIA Rules or such amended rules as the LCIA may have adopted hereafter to take effect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arbitration and that such LCIA Rules form part of their agreement (collectively,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These LCIA Rules comprise this Preamble, the Articles and the Index, together with the Annex to the LCIA Rules and the Schedule of Costs as both from time to time may be separately amended by the LCIA (the “LCIA Rules”).(来源:https://www.lcia.org/Dispute_Resolution_Services/lcia-arbitration-rules-2020.aspx#Preamble )

iii The parties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made these rules a part of their arbitration agreement whenever they have provided for arbitration by 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hereinafter AAA) under its Commercial Arbitration Rules or for arbitration by the AAA of a domestic commercial dispute without specifying particular rules. These rules and any amendment of them shall apply in the form in effect at the time the administrative requirements are met for a Demand for Arbitration or Submission Agreement received by the AAA. Any disputes regarding which AAA rules shall apply shall be decided by the AAA. The parties, by written agreement, may vary the procedures set forth in these rules. After appointment of the arbitrator, such modifications may be made only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arbitrator. (来源:https://www.adr.org/sites/default/files/CommercialRules_Web-Final.pdf)

iv 来源:https://www.siac.org.sg/images/stories/articles/rules/2016/SIAC%20Rules%202016_Chinese_Fina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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