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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2个要点(2020年第8期•合第26期)

正  文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2个要点
(2020年第8期·合第26期)

1.【合并执行/另案生效判决/共同清偿责任】
执行法院对本案债务强制立案执行后,其他法院另案生效判决确定案外人应对本案执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依据另案判决将案外人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合并执行,能有效避免重复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有利于实现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该被执行人主张其未经追加列为被执行人程序违法,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764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办)、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2.【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效力/连带清偿责任人】
执行依据明确判令数个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对其中部分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及于未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债务人。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增列此前未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增列的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2020)粤执监7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办);法官助理:杨军

3.【申请执行/给付内容不明/驳回执行申请】
在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给付内容欠明确的情况下,执行部门可以结合生效法律文书的事实认定及裁判说理部分进行审查认定,也可以提请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构结合案件审理期间查明的情况进行补正或者说明。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具体给付内容时,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2020)粤执复723号,合议庭:付庆海、李焱辉(办)、庄绪义

4.【参与分配/另案有财产执行/分配方案已送达】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执行法院制定分配方案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后提出分配申请,同时,该当事人在另案中的被执行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根据公平原则,对其参与分配申请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805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庄绪义(办)

5.【带租拍卖/租赁合同到期/续签租赁合同】
承租人虽然提供租赁合同证明在查封前已承租涉案房产,但该租赁合同在查封后已经到期,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在此之后,承租人虽然又与被执行人续签了租赁合同,因合同签订日、租赁起始日均在执行法院查封之后,故该重新设定的租赁权负担依法不能对抗案件执行。承租人请求带租拍卖或中止执行并解封涉案房产,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726号,合议庭:蒋先华(办)、李昙静、庄绪义

6.【不动产查封/概括性查封裁定/口头告知查封】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作出概括性查封裁定,未对涉案未办证房产作出具体查封裁定,也未在该房产显著位置张贴封条和查封公告,仅对涉案房产占有人口头告知查封,不能视为已作出有效的查封行为。申请执行人认为应当执行前述涉案房产,可在执行实施程序中向执行法院另行提出相应请求。

——(2020)粤执复806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办)、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7.【评估异议/救济途径】
当事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人民法院向评估机构提出异议,并由评估机构作出说明。前述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亦不是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定理由。

——(2020)粤执复692号,合议庭:付庆海、李焱辉(办)、庄绪义

8.【评估拍卖/单独处置/整体处置】
涉案财产系连片商铺,每套商铺均可单独评估、独立拍卖,且连片商铺的评估总金额远超执行标的金额。在被执行人未请求整体处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将商铺整体拍卖的执行行为欠妥,应予以纠正。

——(2020)粤执复717号,合议庭:付庆海、李焱辉(办)、庄绪义

9.【委托评估/附属设施/单独评估】
宗地红线内“五通”即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显然系地上建筑物具备使用功能的必然附属设施。执行法院在委托评估时明确了评估对象为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复议申请人要求将前述地上建筑物具备使用功能的必然附属设施(即所谓宗地红线内“五通”)单独评估,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757号,合议庭:付庆海、李焱辉(办)、庄绪义

10.【不动产评估拍卖/不动产附合物/一并移交】
不动产装修后,装修物因附合于不动产而属于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于不动产的物权属性。在评估拍卖程序中,除非执行法院在先特别声明对装修物部分予以剔除,否则评估拍卖不动产理当包括该不动产的装修部分。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按照是否易于拆装、拆装是否影响房屋整体布局及功能的标准,判断涉案房产内的相关物品是否属于房产的附合物、应否一并移交买受人,既符合二手房产买卖的通常交易习惯,也符合物权法理论中认定附合物归属时应当遵循物的效用充分发挥的原则。

——(2020)粤执复794号,合议庭:蒋先华(办)、李昙静、庄绪义

11.【抵押物拍卖/租赁权/优先购买权】
案件执行中,执行法院若认为承租权对申请执行人的抵押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实现有影响,应当依法涤除租赁权后再予以拍卖。若执行法院没有涤除涉案房产的租赁权,拍卖涉案房产时即应依法维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020)粤执复64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办)

12.【抵押权优先受偿/不服生效判决】
在生效民事判决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据此确认申请执行人对涉案抵押财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无不当。被执行人主张涉案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应在人民币930万元贷款限额内,其实质是对生效民事判决不服,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20)粤执复718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办)、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13.【抵押物拍卖/租赁权/去除租约拍卖】
涉案房产于设定抵押后出租,申请执行人出具《同意出租函》,明确表示如被执行人未按时还款则不得继续出租。因租赁权的存续对设定在先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执行法院去除租约拍卖涉案抵押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予支持。

——(2020)粤执复787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办)、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14.【金融不良债权/适用范围/债权性质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二条规定了纪要适用范围,主体上限定于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债权,不良债权亦限定于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其中,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资产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是否构成政策性或商业性不良债权,应从债权最初转让的主体和转让时间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从债权最后转让的主体和时间予以界定。商业性金融不良债权,不论历经几次转让,转让后的主体为何,债权性质均不发生改变。

——(2020)粤执复680、681号,合议庭:蒋先华、庄绪义、张磊(办)

15.【限制消费措施/申请解除/举证责任】
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应当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当事人未提出相关证据,不符合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条件。

——(2020)粤执复711号,合议庭:付庆海、李焱辉(办)、庄绪义

16.【执行异议/受理条件】
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并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被执行人提出解除对其房产查封的请求没有相对应的执行行为,其所提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

——(2020)粤执复699号,合议庭:付庆海、李焱辉(办)、庄绪义

17.【执行异议/受理条件】
执行异议是我国法律设定的执行救济制度,是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进行合法性审查判断的程序,并非对执行依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的程序。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遵循生效判决并作为执行依据,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并不评判生效判决的合法正当与否,更不能否定或变更生效判决。当事人主张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系虚假诉讼,并非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其所提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

——(2020)粤执复739号,合议庭:蒋先华(办)、李昙静、庄绪义

18.【执行异议/审查范畴】
当事人提出的对执行案件涉案金额予以核算、确认的请求,执行法院尚未对此作出具体执行行为,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畴,但执行法院应在执行实施程序中及时对案件的执行债务金额予以核算并告知当事人。

——(2020)粤执复849号,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法官助理:邵萌

19.【破产(清盘)程序/两地法院/法律效力】
破产(清盘)案件现不属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案件范围。债务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清盘程序中作出的关于债务清偿的计划安排,无论是否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批准,在我国内陆并不具有直接免除债务的法律效力。

——(2020)粤执复707号,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法官助理:邵萌

20.【诉讼保全实施行为异议/新事由/重复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诉讼保全执行实施行为提出的异议,应当适用关于禁止重复提出异议的规定。但鉴于诉讼周期较长,诉讼保全财产的价值在此期间可能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形成新的事由。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在财产保全程序中的合法权益,既应允许申请保全人在保全财产明显贬值时提出追加保全申请,亦应允许被保全人在保全财产明显升值时提出解除超标的保全的申请。因此,在保全执行异议程序终结后,如果确有保全财产价值明显增加的新事由,应允许被保全人就解除超标的额保全再次提出执行异议,不受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约束;若无新的客观事由,则仍应受前次执行异议审查裁定拘束,其再次提出超标的额保全执行异议,属于重复异议,应依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2020)粤执复844号,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法官助理:邵萌

21.【财产刑执行/追缴违法所得/合法财产/不得追缴】
追缴违法所得应以违法犯罪所得为限,不能将被告人作案前的合法所得作为执行对象。被告人名下涉案房产所签购房协议及最后一笔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其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据以执行的生效刑事判决也未认定该房产系被告人用违法所得购置,执行过程中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房产系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故被告人的配偶要求执行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执行法院认为因被告人未履行上缴违法所得的法定义务故可执行其名下等值合法财产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2020)粤执复59号,合议庭:詹伟雄、李焱辉、张磊(办)

22.【刑事财产刑执行/追缴违法所得/案外人异议】
生效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明确判令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详见扣押、查封清单),而案涉房产属于扣押、查封清单所列财产时,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执行该涉案房产,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申请不予支持。
——(2020)粤执监98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庄绪义(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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