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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不满两年的法官担任仲裁案件代理人,仲裁结果被法院裁定撤销
案件来源:宏大中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联通电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民特56号】

案情简介

一、宏大中源公司与江苏电缆公司双方于2011年2月17日签订了《销售合同》,宏大中源公司向江苏电缆公司购买电缆。

二、后因宏大中源公司未按约定向江苏电缆公司剩余货款,江苏电缆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江苏电缆公司委托武海军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仲裁。

三、另查明,武海军曾经是内蒙古东胜区人民法院法官,从法院离任未满两年。

四、2016年6月27日,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鄂仲裁字(2015)452号裁决书,支持了江苏电缆公司的仲裁请求。

五、2016年7月14日,宏大中源公司向鄂尔多斯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其理由是:1.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2.仲裁裁决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属于可撤销情形;3.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六、鄂尔多斯中院经审理,支持了宏大中源公司的申请,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法院判决

鄂尔多斯中院审理时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规定,从人民法院离任的法官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的仲裁裁决委托代理人武海军曾经在东胜区人民法院担任过法官,离任还不到两年。鄂尔多斯仲裁委在没有严格审查武海军的代理资格,准许其以律师身份参加本案仲裁裁决,程序违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诉述,鄂仲裁字(2015)第452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经验总结

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应严格审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如仲裁庭准许无资格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的代理人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属于仲裁程序违法,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内容来源: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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