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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裁判标准(一文全懂)

(作者:李鸥律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01

子女抚养权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女方有下列情形,即便孩子未满两周岁也判给男方:

 

1、女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重病、精神病的;

 

2、女方遗弃、虐待子女的。

 

(二)二至八周岁的子女,会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由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1、子女随同一方生活时间较长、陪伴孩子较多;

 

2、受教育程度;

 

3、工作性质;

 

4、工资收入水平;

 

5、能为子女提供稳定居所;

 

6、能提供优质学区;

 

7、无不良生活习惯、不良嗜好;

 

8、是否尽扶养义务

 

9、对子女日常生活关心、照顾、用心情况

 

10、对子女学习生活有明确规划;

 

11、老人有条件帮带;

 

12、老人受教育程度、退休金、身体状况、协助意愿;

 

13、一方有无隐匿抢夺子女行为;

 

14、子女性别,女孩随母居多,男孩随父居多;

 

15、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16、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17、另一方有重大传染性疾病或重病的;

18、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因素;

 

(三)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其他事项

 

1、有两名子女的,一般判决一方一个抚养

有两名以上子女的,一般判决双方各至少抚养一名子女。

 

2、可请求判决夫妻轮流抚养,一人一年。

 

3、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02

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一方虐待、遗弃子女;

 

2、一方因重病、伤残无力抚养子女;

 

3、年满八周岁子女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

 

4、其他重大理由。

 

03

抚养费支付标准


 

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最终金额应综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月收入的20%-30%每月给付抚养费;

 

2、无固定收入的,一般参照当地统计局同行业平均月收入的20%-30%给付抚养费。(例如:2020年河北省统计局公布居民服务业月工资3653元)

 

3、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5、原定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生活,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6、子女上学、生病,一方无力承担的,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7、抚养子女一方未经同意,擅自把子女姓氏改为继父/继母姓氏的,法院有权责令改回。

 

8、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04

探望权


 

1、如果一方阻碍探望子女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子女的探望权。

 

2、探望权可以明确探望时间、地点:

 

举例:每周六早八点至晚六点在指定地点××广场探望。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对方探望子女:

 

如:(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4、探望权胜诉后的执行,可以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执行法官出面做好协调工作,对对方进行思想上的教育,严重违背法院判决的予以罚款、拘留。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对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如何支付的判决标准的全部内容了,法律的宗旨也是基于考量一切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角度,做出公平正义的判决。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更好的方案。


(声明:本文重在交流,仅表达作者个人观点。原创不易,转载请注明来源)

             

              

李鸥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

国家三级婚姻家庭咨询师

代理婚家案件200+


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常年代理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权、离婚财产分割、合同纠纷、债权债务、遗嘱继承案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匠之道,惟精惟一”

电话:1883117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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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liou18831178807@126.com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86号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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