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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务】医保诈骗案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时如何争取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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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讲义(来一场有关正义的思维风暴)
作者:张明楷 著,得到图书 出品
当当
刑事法库推荐搜索关键词列表:刑事实务 医保诈骗案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时如何争取判处缓刑
一、医保诈骗案被告人的刑法规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由此可见,当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外,多个省市的政府单位在规范性文件或专项行动中都曾明确规定对于医保诈骗行为将从重处罚。如湖南省医保局在2020年启动的“重拳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行动集中宣传月中就明确规定严禁定点医院通过虚构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如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从重处罚,包括追回违法违规费用,处以2至5倍罚款,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依法追究涉事医务人员、医院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等。
还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还将被告人实施的医保诈骗行为作为酌定从重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这就意味着如果医保诈骗案的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只有当被告人存在其他减轻或从轻量刑情节时,被告人才有可能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也才有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典型案例一 曾某诈骗案]  胡某等人以办医保报销、补贴等名义,借用医保参保人员万某等七十余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农村商业银行卡,然后提供给被告人曾某,用于伪造虚假住院病历等医保报销资料。胡某等再将曾某提供的上述70余人的虚假住院资料,办理医保结算和大病保险理赔,共计骗取医疗保险金和大病保险100万余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诈骗医疗资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二 郑某诈骗案]  禄劝医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郑某为禄劝医院院长。被告人郑某通过暗示和明确安排的方式,授意医生赵某等利用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办理虚假住院出院手续,同时伪造虚假病历由赵某负责编造病历中医生负责的材料,套取单病种白内障手术的医保资金,共计骗取医保资金人民币13万余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诈骗医保资金,予以从重处罚。
二、医保诈骗案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缓刑的案例检索
序号
案号
地点
犯罪数额
从犯
自首
认罪认罚
挽回损失
没有分赃
退赃退赔
愿意接受处罚
治病需要
初犯偶犯
认罪态度好
刑罚
1
(2019)粤15刑终252号
广东
9497223.30
判3缓4
2
(2018)渝0112刑初1639号
重庆
7882703.54
判3缓4
3
(2018)豫1282刑初500号
河南
1045475.23
判3缓3
4
(2019)湘0111刑初246号
湖南
822332.60
判3缓4
5
(2019)浙0106刑初574号
浙江
756674.60
判3缓3
6
(2020)粤0514刑初173号
广东
717569.97
判3缓4
7
(2019)辽0792刑初79号
辽宁
591263.72
判3缓3
8
(2019)浙0106刑初574号
浙江
586608.18
判3缓3
9
(2019)苏0682刑初795号
江苏
509247.97
判3缓5
10
(2020)鄂0984刑初270号
湖北
506730.28
判3
缓4
图1:被告人数额特别巨大判处缓刑具备减轻/从轻情节一览图
(一)减轻/从轻情节数量
根据案例统计数据,以被告人所具有的减轻/从轻情节数量为标准,将被告人的减轻/从轻情节分为两情节、三情节和四情节。由此可见,实践中,对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分子,虽然有的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具有两情节由对其适用缓刑,但这种情形毕竟是少数,占比仅为10%,大多数人民法院都是以被告人具有四情节为由对其适用缓刑。尤其是当被告人诈骗的数额远超出50万元时,被告人一般具有四情节人民法院才会对其适用缓刑(见图2)。对于被告人诈骗数额稍大于50万元的情形,一般被告人具备三情节就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争取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总的来说,被告人具有的减轻/从轻情节数量越多,说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就越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就越大。
图2:被告人判处缓刑所具有的情节数量
(二)减轻/从轻情节性质
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以被告人所具有的减轻/从轻情节性质为标准,将上述十种减轻/从轻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类。其中,自首、从犯和认罪认罚属于法定减轻/从轻情节,挽回损失、没有分赃、退赃退赔、愿意接受处罚、治病需要、初犯偶犯以及认罪态度好属于酌定减轻/从轻情节。
图3:被告人判处缓刑所具有的情节性质
根据图3可知,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一般都具备两个以上的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占比高达90%。虽然有一个案例显示被告人仅仅具有一个法定减轻/从轻情节,但被告人同时具备了三个酌定减轻/从轻情节。因此,总体上来看,只有当被告人具备了两个法定减轻/从轻情节时,人民法院才有可能启动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第一道关卡。至于酌定减轻/从轻情节而言,有2个被告人没有酌定情节,有4个被告人只有一个酌定情节,有3个被告人有两个酌定情节,还有1个被告人具备了三个酌定情节。由此可见看出,当被告人具备一个酌定情节时,人民法院就有可能综合全案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三)减轻/从轻情节种类
对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挽回损失、没有分赃、退赃退赔、愿意接受处罚、治病需要、初犯偶犯以及认罪态度好共十种减轻/从轻情节的数量进行统计后,得到如图4所示的结果。可以发现,在十种减轻/从轻情节中,被告人具有自首和从犯的情节所占比例更大,占比分别为26.47%和23.53%,共计50%(见图4)。这也就意味着当被告人诈骗数据特别巨大时,如果被告人具备自首或从犯情节,那么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会更高。而对于是否挽回损失、是否分赃、是否愿意接受处罚以及是否因治病需要等情节所占的比例均为2.94%。这说明上述四类情节只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附带考量因素,对于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并无决定性的影响。
图4:被告人判处缓刑所具有的情节种类
三、医保诈骗案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缓刑的辩护策略
(一)根据案件事实,争取依法认定被告人为从犯
我国刑法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案例分析可以发现从犯实际上可以包括实施实行行为的从犯、实施帮助行为的从犯和实施教唆行为的从犯三类情形。当然,要合理区分实行行为的主犯(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和实行行为的从犯(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有一定难度。就司法实践来看,二者的区分标准主要在于犯意形成方式、行为地位和危害结果三方面。(1)实行行为的从犯的犯意形成具有被动性,是在主犯提出犯意后,才表示赞成和接受的。(2)实行行为的从犯行为也具有被动性,总是按照主犯的犯罪意图实施自己的行为。(3)实行行为的从犯的行为只具有配合的性质。行为的强度小,并且造成的危害结果也较小。这三个区别是实行犯作用大小的显著特征,在认定具体案件中要以实行犯的外在特征为基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因素,合理区分实行行为的主犯与实行行为的从犯。
[典型案例三 韩某诈骗案] 阮某纠集韩某等人采用隐瞒真相向伤者低价买断赔偿、伪造误工证明、出具虚假伤残鉴定、骗取医保费用、隐瞒法律适用等方式实施诈骗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阮某为首,被告人韩某为一般组织成员,形成犯罪集团大肆进行医保诈骗。被告人韩某参与虚假鉴定7个,诈骗金额人民币58万余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一般人员。但是韩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对于医保诈骗案而言,并非被告人是实行犯,人民法院就会一概将其认定为主犯,而会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综合认定。这也就意味着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尽管被告人实施了诈骗罪的实行行为,但是只要能够证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仅是次要的实行犯,人民法院也有可能综合案件事实和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为从犯,从而对其减轻处罚。
(二)说服被告人自首,至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统计结果,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大多数情形下都考量了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以说自首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充分条件。检索案例可以发现,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并未自动投案,但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也认定被告人达到了自首的法定效果,从而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四 韩某诈骗案] 被告人韩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被告人杨某帮助他人提供学生医保卡是在冒用学生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被告人杨某多次通过李某等人借用学生医保卡570余张,使326人次学生的医保卡被盗刷办理虚假住院,锦通过韩某提供的学生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59万余元。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诈骗的部分赃款及被告人某科、黄某某、徐某某的银行存款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足以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可认定为被动返赃,依法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五 张某诈骗案] 新华医院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杨某通过开会研究布置,下达任务,制定奖惩措施,要求医院医护人员通过替换药品(便宜药替换高价药、多开少取)、虚开理疗项目和次数(多开少做)、空挂床(利用农合、医保本伪造病历及花费)等方法,降低医院开支,提高病人住院花费,增加报销数额,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利作为医生,为了获取奖励收益,与医院管理人员,相互配合,积极协作,共同完成了诈骗新农合医保基金行为,通过上述方法参与诈骗共计100万余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由此可见,对于医保诈骗案的被告人,应当在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让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从而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要认定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除了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应当尽量说服被告人自首,至少要达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程度,人民法院才有可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争取被告人积极悔罪,主动退赃退赔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所谓“悔罪表现”,是犯罪人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具体表现。悔罪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就可以从积极退赃退赔这一方面进行考察。因为被告人犯罪后能积极退赃退赔,可以较为容易地推定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不致于造成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也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在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典型案例六 张某诈骗案] 被告人张某以其女儿在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治疗为由,购买大量假的医疗票据至医疗保障局进行报销,共计报销人民币50万余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七 杨某诈骗案] 被告人杨某找到韩某让其帮忙借学生医保卡,给韩某每张能用的医保卡70元的价格,被告人韩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被告人杨某帮助他人提供学生医保卡是在冒用学生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被告人杨某多次借用学生医保卡570余张,杨某将医保卡提供给黄某,使326人次学生的医保卡被黄某在锦盗刷办理虚假住院,医疗费总额87万余元,统筹支付金额60万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诈骗的部分赃款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足以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可认定为被动返赃,依法从轻处罚。
对于医保诈骗案的被告人而言,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财产,退赃退赔对恢复遭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财产损失的作用明显。因此,应当说服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或折价等方式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以此来说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和人身危险性较低。
(四)说服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
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对于医保诈骗案的被告人,应当说服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让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真心悔罪;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达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的意思表示。此外,要深刻认识到诉前认罪优于诉中和诉后认罪,诉中认罪优于诉后认罪。行为人认罪认罚的时间越早,将越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更有利于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在量刑时从宽处理的幅度也会尽量扩大。因此,说服被告人越早认罪,量刑时考虑从轻、减轻的幅度就越大。
[典型案例八 杨某诈骗案] 大福医院负责人张某指使医院工作人员利用汉川市西江乡病人可以到医保中心报销住院费的便利,通过免费发放少许药品,骗取“患者”身份证、健康卡及密码等信息,在明知“患者”未住院的情况下,采取伪造虚假住院病历和资金结算单等手段,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虚报住院费用,骗取国家医保资金。被告人杨某担任业务院长,负责对上述相关人员编写的患者虚假病历资料进行审核。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投稿人:刘念 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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