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言词证据审查方法(3篇)

法官隔壁按:《检察日报》刊登过数篇关于言词证据方面的文章,法官隔壁现转发其中3篇。本推文总题目为法官隔壁所加,部分段落为法官隔壁所分,红色字体为法官隔壁标红。

言词证据审查的实践应对

作者:龚雪娇(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12月14日第7版。


      言词证据作为证据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的特点,办案实践中,实务工作者经常会遇到前后不一、双方矛盾等情况,影响全案证据的审查和采信,甚至直接导致有罪和无罪的差别。笔者结合案例简要分析实践中遇到以下几种情况时的应对办法。
  一对一矛盾证据的采信。在办案中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各执一词的情况,这意味着两者不可能同时为真,但不能排除同时为假,当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时,如何采信就成为审查判断的重点和难点。
      一是注重首份言词证据审查,由于时间关系,案发后的虚假陈述往往尚未完善,因此案发后报案描述和第一时间的陈述普遍更接近实际,所以要结合发案破案经过,加强首份言词证据审查。
      二是做好案件细节证据采集,一对一场合下,对言词证据的采集应更为详细、具体,尽量不放过任何细节,同时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便于复盘。
      三是开展证据合理性审查。将一对一矛盾证据进行全面梳理,结合生活经验对筛选出的不同部分进行再分析,降低与生活实际、常理相悖或与一般人选择相左陈述的证明力。
  如胡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张某系陪酒女,称被胡某从KTV带回家中后发生性侵,胡某供述张某是自愿的,双方已在KTV谈妥价格,张某则全盘否认。由于被害人的工作性质导致其陈述可信度受到影响,但结合张某当晚事先已与男友约好且男友就在KTV附近等其下班、事中手机被胡某抢走、事后直接报警等细节,作出采信张某陈述的判断。
  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审查。孤立的物证难以证明事实是犯罪行为构成的,只有言词证据是既能单独证明有罪又能单独证明无罪的直接证据,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的情况也十分常见,在共同犯罪中尤其明显。
      对此,一是寻找能印证的其他证据,从物证、书证、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中寻找印证,通过逻辑推理判定翻供、翻证是否合理。二是借助专门的科学知识和实验辅助,比如通过电子数据采集、声纹鉴定等科技手段对作案工具进行勘验比对,帮助固定印证,完善证据锁链。三是加强释法说理,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翻供的犯罪嫌疑人、翻证的证人讲明法律政策,适时出示部分客观证据,攻破其侥幸心理,促其真诚认罪服法。
  如赵甲、赵乙诈骗案中,赵甲、赵乙系亲兄弟,赵乙和另一名同案犯先到案,供述赵甲亦参与诈骗,赵甲被抓获后辩解自己未参与,把手机和银行卡借给了赵乙使用,对诈骗并不知情,随后赵乙推翻之前的供述,表示确实是借用了赵甲的手机和银行卡。对此,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手机中微信语音聊天记录进行声纹鉴定,并对手机通信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详细比对,最终确定赵甲是实际使用者,认定赵甲系诈骗案的主犯。
  被害人改变陈述的应对。言词证据不稳定都有因可寻,除受主体的感知记忆能力、认识理解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限制,证言的陈述过程也受到取证人的接受能力、主观预断、人为取舍等因素影响,这在办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案件中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查明真实谅解意愿,对出具谅解书等情况要予以确认,避免被害人受其他因素影响而虚假表达谅解意愿。二是做好被害人保护,诉讼过程中可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不暴露真实外貌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三是打击妨害作证行为,减少影响被害人改变陈述的客观因素。
  言词证据的天然不稳定性不可回避,尤其在庭审时对原有书面化证言进行否认的情况下,对全案证据采信将产生很大影响。庭审时翻供翻证十分考验公诉人的证据把控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只有提前完善加固证据链,构建“由证到供”的证据体系,方能在庭审时从容应对。

言词证据审查“五法”

作者:蒋文军(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蒋毅(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6月18日第3版。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依据我国刑事证据理论,言词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司法机关办案人,依照一定的程序,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调取的被调取人的感觉、记忆,通过思维及语言方式再现出来的与所查办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材料。刑事诉讼法的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言词证据的优点在于能够形象、生动反映客观事物,及时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作案手段,但由于言词证据是经过人脑加工,受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及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制约,所以稳定性、可靠性较差。有学者认为,考察言词证据的真实性,离不开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言词证据的形成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案件事实作用于人的头脑,形成证据映象,二是证据映象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言词证据。
  审查判断言词证据,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据常识常理常情。在审查言词证据时,我们都要通过常识、常理、常情来判断,是否符合常人逻辑思维和行为习惯,如果违反常识、常理或常情,陈述、证言、口供就值得推敲。如被告人为逃避罪责,通常辩解无罪或罪轻,而如果被告人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就需要审慎。司法实务中,有的戒毒人员为逃避强戒,向管理人员自首,供述自己所谓的犯罪事实时有发生。只要我们仔细审查,这些莫须有的犯罪事实是能够鉴别出来的。
      二是寻找最大公约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有时并不一致,彼此之间有矛盾,这时就需要先找到相互之间的交集,再去伪存真,逐步还原事实真相。最大公约数是我们审查证据常用的原则,如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的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不认可,就要求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最终达到彼此都接受和认可的鉴定意见,这就是最大公约数。
      三是贯彻有利被告人原则。有利被告人是无罪推定原则适用刑事诉讼证据的体现。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有矛盾,在无其他旁证的情况下,采取有利被告人的原则。
      四是两个“基本”原则。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只要不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影响定罪量刑,犯罪主要事实清楚,就不必拘泥于细枝末节,有的问题查不清也不影响案件办理,如多次作案的,数额较大的清楚,数额较小的不清;犯多种罪行的,主罪清楚,余罪不清,重罪清楚,轻罪不清;多人作案的,首犯、主犯清楚,从犯不清,这都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要穷尽犯罪事实和证据,案件就可能久拖不决,降低诉讼效率,危害司法正义。
  就具体方法而言,审查言词证据的方法主要有:
  1.演绎推理法。这是最常见的审查方法。被害人陈述受到被告人伤害,证人目击被告人作案过程,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受到伤害的事实,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印证被害人陈述是真命题,结论是被告人伤害被害人。优点是即使被告人零口供,也能锁定犯罪。
  2.反证法。假设口供是如实供述,从中了解被告人作案的起因、动机、目的和过程,再反推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印证被告人的口供,最后是被害人陈述。反证法优点是有利于排除冤错案。司法实务中,如果被告人供述的次数比较多,通过对讯问笔录的比对,可以找出问题和排查疑点,如取证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办案有无违规等内容。缺点是若反证成立,则得不到正确结论。
  3.间接印证法。间接印证是通过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证明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间接证据必须遵守以下规则: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主要适用没有直接证据或一对一的犯罪案件,如贿赂案、强奸案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口供是对立、矛盾的,这就需要通过间接证据来印证,假若被害人向朋友甲讲述被人性侵,被告人也向朋友乙谈了性侵被害人,虽然被告人在司法机关是零口供,尽管证人甲乙的证言是间接证据,但甲乙印证被害人的陈述,强化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从而指控被告人性侵的犯罪事实。
  4.逻辑分析法。就是运用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综合分析言词证据。理论上说,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被告人口供应当符合同一律,但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口供往往处于矛盾、对立,如行贿人说行贿多少,而受贿人矢口否认,依据排中律规则,显然是一真一假,却不会两个都真。在有的案例中,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如失主陈述被盗现金500元,而被告人口供是一幅字画,根据常理,运用矛盾律判断,陈述和口供至少有一个不是假的,换句话说,有可能两个都是真的。
      之所以两个案例的逻辑规律运用有异,是因为贿赂案件中,行贿人通常不会假手于第三方,而是直接送交受贿人,这就避免其他情况产生。在盗窃、网络诈骗、电话诈骗等案件中,由于被告人作案次数多,被害人又同被告人未曾谋面,就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告人将此失主的赃物说成彼失主,另一种就是盗失主的是彼盗非此盗。
  5.求同存异法。就是在言词证据中寻求共性,找到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予认可的事实,如被告人承认盗窃失主的赃物,但不承认盗窃过程中对失主施用暴力,也就是被告人认可是盗窃,不认为是抢劫,盗窃就是失主和被告人认可的最大公约数,求同就是求盗窃之同,存异就是存抢劫之异。如果无法排除其异,定性时就只能定盗窃。而如果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都倾向一致,而只有被告人口供之异,就要聚同化异,排除其异,异中求同。

重视言词证据时序性审查

作者:杨斌(浙江省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2019年9月22日第3版。


      从取证程序角度来看,证据产生有先后时序之分,比如一般先有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痕迹等,才会有各种鉴定意见;从证据间内在逻辑关系来看,证据产生也有先后时序之分,比如先有被告人供述、指认现场,才会有提取到的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显然,合乎法定程序和情理的证据产生时序,有助于巩固证据链条,增强证据真实性,提升证明力。如果一项证据出现的时机异乎寻常,则存在证据伪造的可能。这种对证据产生的先后顺序进行时间、逻辑上的梳理,进而判断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方法,就是对证据的时序性审查。
  最常见的证据时序性审查是供证关系。在先供后证的取证模式下,由于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并无先入为主的认知,且事后收集到的证据能够起到对已有供述的印证或否定作用,故该模式下的被告人口供的证明力相对更高。在缺乏关键客观性证据的特殊案件中,言词证据之间的时序性审查具有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是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指向标。笔者认为,对于言词证据的时序性审查判断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重视被告人首次认罪供述及产生时间的审查。一般来说,第一份口供的内容未必是最详细的,但很可能是最真实的。因为,从被告人的角度来说,刚刚归案,心情尚未平复,可能处于自责悔罪的心态之中,愿意配合办案人员,对事情经过的记忆也比较清晰,能够较为原始客观地陈述案情。
      从侦查人员的角度来说,对证据掌握还不够全面,对案情的认识也未全面建立,所以,在记录口供时有意无意地诱使被告人口供变化的可能性较小。随着诉讼程序的深入,虽然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越来越多,通过讯问能够让被告人口供展现更多细节,但是被告人的利己思想会占胜感性情绪,口供会发生模糊或者提出辩解的变化。
      所以,实践中常见到,明明侦查阶段供述清楚的案情,在公诉人提审或者庭审时,被告人常常说记不清了的情形。因此,第一份口供中记载的细节信息往往是最真实的,值得重视。如果首次认罪供述是归案后经过多次讯问后才作出的有罪供述,尤其是期间讯问地点、时间、讯问主体等方面出现程序瑕疵情形时,该首次认罪供述的真实性往往值得质疑,必须深究其是否有合理解释。
  二是重视言词证据变化过程的审查。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有多份言词证据在案时,既可能是在主要事实上坚持一以贯之的说法,但细节事实上逐渐丰富完善或者前后不一,也可能会出现突然认罪或者翻供、翻证的逆转型变化。
      言词证据出现变化是一种常态,前后完全一致反而违反人的记忆规律。记忆有时不过是歪曲的现实,或者残缺不实的往事。而且,言词证据提供者的感知、记忆、表达、诚信能力,讯问、询问笔录记录者的接受、理解、文字能力,都可能影响言词证据的变化。言词证据变化过程的审查,关键点在于变化的时机、理由。
      实践中,诉讼阶段、强制措施变更时,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身份发生显著变化或者转换时,有辩护律师介入时,有新证据或者新同案犯、被害人、证人到案时,有出所提讯、非法取证等违法侦查行为时,都可能会造成言词证据变化。
      这种变化的原因既可能是正常的,也可能是异常的,需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对于变化原因的审查,可以通过直接当面接触、当庭发问对质等方式进行。在缺乏关键客观性证据案件中,变化合乎情理、供述自愿性得到保障的言词证据,可以被采信从而认定案件事实。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注意言辞证据是否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重视言词证据时序性审查
言词证据审查“五法”
关于李某某案辩护的辩护(七)
刑事案件的言词证据怎么进行认定
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规则,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