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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当事人追加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当事人救济权问题

来源 | 节选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7月第1版
问: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二句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若当事人追加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是否有权上诉?
答:对此问题,少数观点认为,既然是裁定驳回,当事人应当有权上诉,以赋予其救济权利。多数观点认为,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驳回追加申请的裁定无上诉权。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修改后的第157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据此规定可知,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限于不予受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以及驳回起诉裁定,而驳回当事人追加申请的裁定显然不在此列,因此,当事人无上诉权。再者,拟被追加的主体是否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属于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的范畴,假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驳回当事人追加申请有误,由此导致本该参加诉讼的主体(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未能参加诉讼的,该主体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修改后的第207条】第八项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对生效裁判进行申请再审,其救济途径是畅通的。综上所述,应当认为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驳回追加申请的裁定无上诉权。若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追加申请的裁定有误,则本该参加诉讼的主体(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可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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