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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信用卡,编造他人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信息及联系方式,私自将信用卡激活并透支消费,逾期未归还 | | |
| 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利用POS机套取其信用卡内的“好享贷”额度29998元,后套取现金29696元,将赃款全部用于还账和自己挥霍 | | |
| 在自动取款机上安装采集设备,窃取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写入空白伪卡。使用伪卡盗刷资金。盗刷15名被害人银行卡资金人民币328475.46元 | | |
| 使用虚假的经济收入证明、车辆行驶证等材料,为他人代办银行信用卡,冒用信用卡户主名义消费套现共计36916元 | | |
| 在帮助被害人设置银行卡密码及在ATM机取款的过程中,获取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后将银行卡与微信号绑定,利用微信账号先后七次将卡内9500元转至自己名下 | | |
| 购买大量陕西省归属地的电话号码和对应手机号码的相关密码,使用识别软件对手机号码进行检测筛选,将检测到绑定陕西信合手机银行的手机号码及对应密码的储户银行卡逐一尝试登陆手机银行,登陆成功后通过无卡预约进行取款 | | |
| 在西安市凤城四路建设银行营业厅上班时,见营业厅内自动柜员机上有一张信用卡未取出,遂在自动柜员机上操作,将被害人卡内5万元人民币转入他个人账户后逃离 | | |
| 以被害人的哥哥出事需要用被害人的信用卡为由将信用卡骗走。后将该卡在POS机套现14445元据为己有 | | |
| 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从被害人处获知密码并拿走信用卡,当日用该信用卡以取现及刷POS机套现方式分多次透支共计212316.02元 | | |
| 以归还彩票资金为由,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某的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码、身份证号码及微信支付验证码等信息,并利用该信息私自将被害人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手机微信账户内,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被害人在该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入自己微信账户 | | |
| 在帮助被害人办理信用卡过程中,伪造被害人身份、收入证明等,收到信用卡后,在被害人雷某某多次催要时,编造信用卡没有办好的虚假事实欺骗被害人,并冒用被害人名义刷卡套现或消费 | | |
| 利用代办信用卡的机会给被害人代办了两张信用卡,后被告人谎称被害人被害人的信用卡没有批下来,冒用其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反复消费共计96106元 | | |
| 发现ATM机上有卡未取,查询卡上余额后,分两次取走6000元现金,现金被挥霍 | | |
| 以“掉钱、分钱”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银行卡和密码,后用骗取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走人民币56500元 | | |
| 作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办理信用卡,并骗取被害人称信用卡未办理成功,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被害人名义接听了平安银行的电话回访,并将该卡激活使用,分多次透支了卡内94135元 | | |
|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捡到本单位职工办理的借记卡一张,伙同他人拨打客服电话申请贷款,后从ATM取款机上取走 | | |
| 将拾得的与存折绑定的社保卡在安康市汉滨区新城信用社ATM机上使用,分四笔共支取二万元 | | |
| 趁被害人不备,从其包中找到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通过操作将被害人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微信上,分多次将卡内资金共计15200元转到自己另一个微信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