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3号)
第三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或人事争议处理:
(一) 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 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应将非法用工单位及其投资人或收益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时,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作为单位名称,以主要经营者作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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