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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50期丨买卖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订立的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规划》,力争通过5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完成31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第四册和第五册。五册共围绕2000多个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800多个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编者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指南所探讨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包括以房屋、知识产权或股权为转让标的的买卖合同。作为合同纠纷中数量占比最高的一类案由,买卖合同具有法律关系认定、合同主体确定、质量瑕疵认定等难点问题。为妥善审理该类案件,上海法院集结一线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买卖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本期刊发买卖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之一:《买卖合同订立的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推荐阅读时间:30分钟  

买卖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订立的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一、买卖合同订立的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就买卖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不仅包括以合同书为载体的买卖合同,也包括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以及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为载体的买卖合同。最为常见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和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两类。

(一)买卖合同订立形式的审查

1.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审查要点】

(1)审查买卖合同尾部和首部的签名、盖章主体,以明确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

(2)审查合同的订立时间,以明确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两种特殊情形,一是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审查合同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履行期间、交货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就合同内容的具体审查要点将于后文详述。

【注意事项】

当事人之间签订有数份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应着重审查各份合同之间的关系。常见情形有两类:一是先后签订两份以上买卖合同,通常系由签订在后的合同细化或变更签订在前的合同;二是就长期供货关系先签订框架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再分次签订具体订单。在数份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综合各份合同的订立目的、订立时间和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确定应当适用的合同条款。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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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3)民一终字第82号〕

裁判要旨:根据有关要约邀请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在竞买申请中提出报价,并按要约邀请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审查要点】

(1)审查作为买卖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的原件,如微信、QQ等聊天记录或电子邮件。

(2)审查数据电文中所显示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如当事人为法人则应审查所涉人员在当事人处的任职情况,是否为系争买卖合同的经办人等事实。

(3)审查数据电文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要约和承诺,是否达成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

【注意事项】

1.对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当事人提交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就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应当依法组织质证。如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未经公证,则应要求其出示电子数据的原件。以电子邮件为例,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依法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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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约或本约的审查

【审查要点】

应根据合同的全部内容审查是预约抑或本约。如合同要素业已明确,已无另立合同必要的,系本约;只有具有将来订立本约的法律效力的,才应认定为预约。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上海恋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华裕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民终13952号〕

裁判要旨:预约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约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中仅约定了预付费,并未约定购车总价款、车辆购置税等的负担,且载明如因政策原因无法上沪牌则退还预付款。该合同属于预约性质,双方在缔结预约后并未签订买卖合同。同时,双方尽管未以书面形式签订本约,但买卖合同关系事实上已经成立,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购车款和相应税款。

(三)买卖合同中代理的审查

1.职务代理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审查签订买卖合同是否在公司员工职权范围内。实践中常见公司员工代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如签订买卖合同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买卖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2)在签订买卖合同并不属于公司员工的职权时,审查相对人是否善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注意事项】

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被代理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如买卖合同所盖印章上已刻有“本章不做订立合同之用”的字样,则不能认为买卖合同相对方属于善意。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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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见代理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在商事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中,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应当注意把握好两种价值取向:一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促进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引导合同相对人、被代理人和行为人诚信经营。

(2)表见代理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包括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及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不适用表见代理。

(3)审查权利外观要件,即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4)审查主观因素要件,即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5)被代理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未予追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代理人如已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则自然构成有权代理,无需再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注意事项】

(1)就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的审查需注意:①合同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若签订合同未使用被代理人名义,合同文本没有任何与被代理人有关联的文字表述,须慎重认定表见代理。②行为人的身份、职务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联。如行为人在被代理人处任职职务越高、与从事业务关联度越强,或者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其他身份联系越密切,对表见代理的证明力就越强;反之则越弱。③被代理人对行为人是否存在可合理推断的授权关系。如行为人原有代理权已被终止但被代理人未对外告知等情形。④买卖合同上是否加盖与被代理人有关的、可正常对外使用的有效印章。如合同上加盖的被代理人项目部真实印章按常理可对外授权使用的,可作为考量因素;若按常理应当属于单位内部使用印章的,须慎重认定。⑤合同关系的建立方式是否与双方以往的交易方式相符。如长期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并由某部门负责人实际操作进行,且被代理人从无异议并正常结算认可的,此次有争议交易也采相同方式的,可参考以往交易行为判断。⑥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交易环境和周围情势等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如行为人签约前曾陪同合同相对人参观考察被代理人的施工现场;签约地在被代理人营业地或办公场所的,可以作为判断因素。⑦被代理人是否存在能够使人相信其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如被代理人实际支付过合同价款;被代理人与合同相对人就履约问题进行过交涉等,可作为考量因素。⑧标的物的用途、交付方式与交付地点等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被代理人是否取得履行合同的利益。如合同标的物交付至被代理人营业场所或负责管领的其他场所;标的物被应用于被代理人本身或者直接从事的业务所需的,可以作为考量因素。

(2)就合同相对人善意的审查需注意:①合同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历史以及相互熟识程度。如交易双方彼此陌生,则相对人需说明并证明其对行为人代理权产生信赖的理由。②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是否即已充分知悉权利外观事实。对权利外观事实的充分收集,是合理信任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前提。相对人主张自己善意且无过失,应证明自己知悉权利外观事实的时间早于实施交易行为,实施交易行为后或风险产生后才了解的相关事实则一般不能支持对相对人善意的判断。③合同相对人注意义务与交易规模大小是否相称。一般而言,标的物数量大、金额高的大宗交易,合同相对人应更加谨慎,此类情况下对其是否善意的审查判断标准也需相应更高;反之,小额、便捷的交易,审查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的标准相对降低。④交易对效率的要求与合同相对人核实代理权限的成本是否相称。若合同相对人核实代理权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难以承受,并可能妨碍交易目的实现,且其为追求效率而放松对代理权限的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在商业上是合理的,可作为判断善意与否的考量因素;反之,合同相对人有机会通过方便、廉价手段核实代理权限但并未采取相关措施,因此而承担了不合理商业风险的,可作为判断其过失的考量因素。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典型案例】

(1)上海沪安电线电缆厂诉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45号〕

裁判要旨:表见代理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不适用表见代理。认定权利外观的考量因素包括:合同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行为人是否存在合理授权的身份,行为人是否使用与被代理人有关的印章,合同的订立形式是否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等。判断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的考量因素包括:双方是否存在交易历史,相对人知悉权利外观的时间是否早于实施交易的行为,交易规模和金额对于交易主体谨慎性的要求等。

(2)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898号〕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个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体现公司意志,仍需进一步审查。即便个人曾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其他合同,也不排除存在公司逐项授权或者个别追认的情况。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一般要有具体事项等明确授权范围,原则上不能根据代理人可以代理某些事项而当然判断代理人可以代理其他事项或者所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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