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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老师讲案例”第十二期: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学校及用人单位的责任认定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就读于工艺美校,2017年7月10日毕业,专业:装潢设计与制作。2016年8月1日,工艺美校与倍娜公司签订《云南工艺美术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协议书》,协议约定工艺美校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派遣学生到倍娜公司进行顶岗实习,并约定实习人员若发生损害由倍娜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艺美校按教学计划及协议派遣李某到倍娜公司顶岗实习。实习前,工艺美校自费为李某等实习学生投保了《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校方责任保险》。2016年12月25日,倍娜公司在搬迁新址过程中安排李某等实习学生参与搬运物品,搬运过程中,因倍娜公司雇佣的叉车上的雕刻机倾倒,将参与搬运的李某压伤,造成李某腰椎椎体骨折。经鉴定,原告此次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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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实习生仍为所属学校学生,并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在实习劳动期间发生事故致实习生人身损害,应适用怎样的归责原则?

2、学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因其自身一般性过错致受伤的,是否可以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且自担部分责任?

3、学校是否应对实习生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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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应该说有一定的特殊性,特殊性在于这是个学生实习期间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有不同阶段、不同的实习,各个情况下在责任承担方面都是不一样的。一个是认识实习,他只是去看。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到损害相当于实习单位以以外的人受到损害责任,按照用人单位对第三人损害的使用人责任来确定就可以了。第二种情况属于跟岗实习,师傅带徒弟,跟着做,但是他不是独立地去做,这个也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三种情况是我们这个案例所讲的顶岗实习。大家可能知道,顶岗实习的学生是直接在实习单位的某一个岗位上承担完成这个单位的一定的工作任务,自己直接动手去做。这些实习从教育上来说,都是职业教育的必不可少的一些环节。学生在实习期间,作为教育环节来讲,学校对学生仍然有教育的义务,当然包括安全教育。但是这种情况下毕竟不是在教育机构、学校内受到损害,如果在学校内受到损害,那属于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问题,受教育者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

从本案来讲,它讲的是职业学校学生。这涉及到是高职生还是中职生的问题。如果是高职生,应该都是成年人。如果是中职生,有可能还不是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如果他已经顶岗实习了,他就一定要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否则会涉及使用童工,违法了。这个案子涉及的至少是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16周岁以上的人可以顶岗实习了,有一定的报酬了,那他可以构成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现在我们涉及到的是实习学生应该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就学校来讲,在安排实习上、在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上,如果尽到必要的教育义务,学校应该是没有责任的。这个实习学生是在实习单位受到的损害,在这个实习单位他是顶岗实习,尽管完成实习单位一定的工作任务,但是他和实习单位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这种情况下他受到的损害不能适用用人单位的职工、员工受到损害的规则。我们说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和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责任区别在哪里呢?是工伤保险。如果受害人与这个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了,你是这个单位的员工、职工,你在工作中受到损害了,按照我们现行法律的规定,要按照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你在用人单位的损害可能是两方面,一个就是你这个单位的人以外的人给你造成的,这个你可以享受保险待遇;如果是你这个用人单位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对你造成的损害,你也享受保险待遇;如果这个单位的员工执行工作任务中给员工以外的人造成的损害呢?这就是用人单位的使用人责任,传统民法中叫雇主责任,也叫职务侵权责任。员工执行单位的职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和造成损害的人之间是无过错责任,它不考虑这个单位有没有过错,只要是你的员工执行工作任务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单位就要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这时候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按照《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你可以向造成损害的责任人或行为人追责,这是另外的问题。

就这个案子来讲,因为是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他又不是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应当由实习单位来承担责任。实习单位怎么来承担呢?当然,它应该按照保险合同办理。这个案例中也讲了,工艺美校和公司签订的《顶岗实习协议》中约定了实习人员发生损害由倍娜公司承担损害责任,这个倍娜公司知道自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所以就签订了保险合同,为实习学生投保了《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校方责任保险》,因此说本案应该按照保险合同来承担责任。

就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来说,按照教育部关于职业学校实习的有关规定,学生实习期间三方要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各方的责任,要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一旦在实习期间发生了事故,实习人员受到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投保的范围之内,由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支付赔偿金。这个实习规定里又规定,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这个案子中实习单位投了相应保险,我不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比如其损害在不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之内?保险赔偿是否超出九级伤残的损害?是否超出赔付范围?如果损害超出了赔付范围,应该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来确定责任。这个案子中我们看到是一个校方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双方协议,但协议明确了责任由实习单位承担,所以这个责任按照约定由实习单位承担,这个应该是很清楚的。正因为这个,实习单位才会自费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在实习期间如果是校方负责的都由他负责,这个从道理上讲是说得通的。这个实习是顶岗实习,实习生完全在实习单位的安排下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提供劳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在学校的管控之下,完全在实习单位的安排下进行工作的。这样看从实习规范来说是无过错,从责任承担来讲,按照协议应当由实习单位来承担责任。实习单位承担责任,最终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实习单位只要是在保险的赔付数额不足的情况下来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面有个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追偿问题,这不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是会发生追偿的情况。这个学生实习期间受到损害,是因为实习单位雇佣的叉车机雕刻机倾倒造成的,雕刻机的倾倒谁来承担责任?这是实习单位是否可以追偿的问题。如果是雇佣叉车的过错造成了雕刻机的倾倒,实习单位应该是可以向他追偿的。

回过头来看,学生在实习单位中如果有一般的过错致受伤的,是否可以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并且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有过错是否可以承担责任?我想应该按照他的实习协议来确定,因为刚才谈到按照教育部对职业学校实习的有关规定来讲,实习学生要跟实习单位、校方签订实习协议。如果协议里约定了有过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那当然要按照协议约定来承担责任;如果协议没有约定,他要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我想应该是适用过失规则,过错相抵。讲到实习单位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就具体的加害行为人来讲它应该是有过错的,实习单位的员工造成其他的损失应该是有过错的。雇佣叉车导致雕刻机倾倒,单位应该是有过错的,如果是没有过错它不会发生倾倒,除非是因为不可抗力。这里面还涉及到保险协议,如果保险协议里规定了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那也就无所谓了,只有保险赔付不足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他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保险赔付够了,就按照保险合同走。这里面的第二个问题应该是可以适当减轻的。如果不是一般性过错,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重大过失一般视同故意,如果是故意造成受到损害的话,按照《民法典》规定你就要自担损失,就不是减轻实习单位责任的问题,而是完全需要自己承担。

第三个问题,学校是否应对实习生受伤承担相应责任?要按照实习协议。如果实习协议约定了在实习单位发生的损害都是由学校承担,那当然由学校承担。而这个案子中,当时约定了都是由实习单位来承担,因此学校不承担,只有实习单位来承担。实习单位就学生受到损害,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执行。但是我刚才也提到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生一旦受到损害,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做好救济和善后工作,学校在救助受伤学生有没有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如果它尽到了必要的救治义务,在救治上没有过错,那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果学生发生事故,学校能够救治而不及时采取措施,使学生受到的损害扩大了,比如说本案中本来这个伤可以救,结果耽误了造成九级伤残了,你违反了救治义务,学校就要承担责任。从道理上来讲,我认为应该是这样,但是如果是就这个案子来讲,我认为学校不存在这个问题。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学校无法进行救济,救济措施也应该由实习单位开展。学校这种情况下主要是做善后工作,善后工作包括安抚受伤的学生、通知学生家长、帮助学生处理保险事故、请求赔偿等等。

就这个案子来讲,涉及到这三个问题:第一个是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实习单位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二,学生在实习工作中因为自己过错受伤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第三个,学校对实习学生的受伤,只要尽到了安全教育、救治义务,不承担责任。总的来说,学生实习期间受到的损害责任的确定,首先应当按照实习协议的约定来处理。只要这个约定是有效的,各方就应当按照约定来承担各自的责任。

学生实习问题是比较复杂的,这个案子是一个职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除了职业学校的学生以外,其他的学生也有一些实习。包括中小学生都有一些实习,他们的实习属于认识实习。我看过一个报道,有一些中小学秋收时带着孩子到农村收地瓜,这属于认识实习,这属于教育的环节。如果在这个教育过程中学生受到了损害,要适用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这是教育过程。如果是大学生实习,有各种不同的实习。这种实习一般来说,因为大学生都是成年人,如果是学校统一组织的,当然学校要尽到安全教育的义务。但是如果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学生实习期间仍然受到了损害,一般是要按照协议来处理,一般单位都会投保责任损害保险。还有一些是毕业以后的实习,叫见习实习,就业以前的实习,这个一般按照协议来进行。因为他还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员工,还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但是以后如果合格的可能就留下了,直接就是员工了,如果实习期间表现不好可能就不用你了,这种情况下主要按照当事人的协议内容来处理,从双方之间责任来说仍然是按照一般过错责任来处理,有过错就承担损失。如果是单位的某个员工给你造成损害,追究单位的责任的时候,他会发生一个无过错责任,那是就雇主与雇佣人之间的关系来说的,但实际上来讲仍然是过错责任。所谓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实际上这个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在涉及到实习期间受到损害的责任,我们要看具体在什么前提、岗位上受到损害来确定相应的责任。

编辑| 柳俊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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