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诉称
公司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的入职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为2015年2月10日,试用期两个月,入职时已经和原告协商一致每月工资5000元,岗位为培训中心项目主管。2014年11月到2015年2月期间,公司领导商量原告入职的事情,因为2014年新入职员工太多就不打算再录用新人了,但是原告主动提出要先来公司熟悉环境并不要工资,公司就同意了。之后原告找过公司几次询问何时能办入职手续,公司均回答在春节前后。后原告又找到公司希望在春节前能领到钱,部门领导就和公司协商赶在春节前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在2015年2月10日正式入职之前,原告都不算正式职工,我们没有给她安排工作,不要求她提交工作周报,也不对她进行考勤.......2015年12月中下旬我们召开了全体员工大会,因为单位要被取消了,所有员工都要被遣散了,开完大会我们与每个员工谈话,根据每个人的情况商量解除的事宜。2015年12月31日,原告已经与公司协商一致办理了离职手续和交接手续,都有原告的签字认可。我们还补发了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查明事实及主要举证、质证意见
判决要旨及结果
律师点评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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