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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院将合规作为量刑从宽情节(法院阶段探索企业合规)

3月15日上午,上虞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这是在法院阶段探索适用涉刑企业合规整改评审和重大案件判前社会效果评估的第一案。

▲庭审现场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沈某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1万元不等,共计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6.8万元。同时对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与危险废物处置有关的经营活动。

▲30余名企业代表参加了旁听,法官现场以案说法,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基本案情

A公司是一家经营食品类金属外包装加工的企业,生产中需使用涂料,装有涂料残液的铁质废包装桶经环保部门认定系危险废物,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应当交由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2016年下半年至2020年9月,被告单位A公司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装有涂料残液的废包装桶出售给王某某、姚某某等人进行非法处置。废包装桶几经周转,最终被作为废铁运至下游钢厂进行熔冶钢铁等,严重污染大气生态环境。其中A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500余吨,违法所得160余万元。


合规整改

案发后,A公司通过停产整顿、修订环评报告、重新制作危废核查等方式进行了合规整改,并通过改进涂料包装,对涂料包装铁桶进行循环回收利用,实现了节能低碳转型,并带动了包装行业的绿色发展。


2月15日下午,上虞法院召开了企业合规整改评审会暨判前社会效果评估会,组建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界学者、环境保护高级工程师、企业高管、环境执法工作人员等共同参与的专家评审团队。


“以判前社会效果评估作为有效参照,以开展涉刑企业合规整改作为量刑的酌定因素,有利于我们在严惩环境污染,推进绿水青山生态建设,和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复工复产两者之间,找到一个精准的司法平衡点。”上虞法院朱淼蛟院长这样说。


“在痛点上做提升整改,希望企业加强高标准的法治教育。”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叶肖华说。


“我专程去企业现场走访,企业法人有悔罪表现,合规整改是到位的,对上虞法院这种'开门办案'的方式大力点赞。”上虞区人大代表、浙江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荣庆说。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A公司合规整改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

最终法院根据A公司、沈某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合规整改情况、专家评审意见等,对A公司及涉案人员酌情从宽及从轻处罚。


创新探索

近年来,为防范刑事风险,激励企业合规经营,司法系统特别是检察系统进行了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和试点。上虞法院在审判阶段推动和促进涉刑企业合规建设,迈出了创新而可喜的一步。同时通过在案件办理中充分发挥“枫桥经验”,组织判前社会效果评估,广泛听取意见,对实现企业犯罪的诉源治理,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和绿色低碳转型,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下阶段,上虞法院将继续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在从轻量刑幅度的精准性和企业合规整改效果的科学性上持续发力,增强社会效果评估的民主性、公开化和透明度,更好地护航良好法治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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