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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成功案例介绍
南京某学院与南京某监理公司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

编前
阅读提示

2015年4月15日,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庄林冲律师代理南京某学院与南京某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南京某监理公司起诉主张监理费及利息450多万元,一审法院判令南京某学院支付132万元的监理费,我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方就土建延期监理服务费、监理合同外的安装工程监理费等问题提出的代理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并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南京某监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南京某监理公司一分钱监理费都没有获得,还赔了近10万元的诉讼费,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裁判要旨

1、结算单是全部结算,不是部分结算。双方对于土建工程监理费用进行的结算,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于土建监理全部费用的结算,而非仅是对于合同内部分的结算,双方在结算单上并未约定还要对合同外部分另行结算,虽南京某监理公司在结算中曾向对方主张过合同外部分,但因南京某学院不同意,南京某监理公司将此部分自愿去除进行结算,对此,应当认为南京某监理公司自行放弃。
2、监理合同外监理公司提供协调施工等服务,无需支付监理费。双方签订的装修监理合同并不包含安装工程的监理,因此其无需支付监理费。南京某监理公司对其主张的安装工程造价为16255580元以及双方对该部分监理费用如何计算有过约定应承担举证责任,在其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2日,南京某监理公司与南京某学院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份,约定南京某学院委托南京某监理公司监理南京某学院新校大二期图书馆、11-13#学生公寓等;监理费按合同价11000万元(按实结算)x0.8%=88万元;若工期延长,延长期间的监理费,若超过一个月,超过期间的监理费,按总监理费(经甲方、设计院、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四方验收合格的单项工程监理费除外)除以总工期的天数,乘以延长期间的天数计算监理费。2010年11月2日,双方就上述工程的合同期内的监理费进行了结算,双方出具了结算单,南京某学院在结算单上载明以上结算情况属实,南京某监理公司在该结算单上载明以上学院土建安装项目确认。南京某监理公司认为因该工程延期完工,其实际监理时间至2010年5月6日止,延长期间的监理费,南京某学院尚未与其结算。
 2010年8月6日,南京某监理公司与南京某学院又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份,约定南京某学院委托南京某监理公司监理其新校大二期图书馆、行政楼等装修工程。南京某监理公司认为其在对图书馆、行政楼装修监理过程中增加了中央空调、智能化、消防、灯光音响、监控等安装工程的监理项目(共计造价为16255580元),应按照双方装修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率支付其监理费。南京某学院认为南京某监理公司所称的增加的监理项目在合同中并未约定。
南京某监理公司完成上述2份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与南京某学院因监理费用的数额发生争议。2015年1月,南京某监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京某学院支付监理费及利息。

解析研判

本案回顾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
一、土建延期监理费,南京某学院是否该承担?
二、装修监理合同中外的安装工程监理费,南京某学院是否应该承担?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
一、南京某监理公司与南京某学院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南京某监理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监理义务,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监理费。关于双方签订的土建工程监理合同中,双方对合同监理期内的监理费数额无异议,南京某监理公司虽在土建工程结算单上签名,但并不表明其放弃主张合同期外的监理费用,且该结算单上也未表明系土建工程合同期内、期外的所有监理费的结算。故南京某学院应支付南京某监理公司土建工程延长期间的监理费。
二、在履行图书馆、行政楼装修监理合同过程中,南京某监理公司也对南京某学院的中央空调安装、智能化工程安装等安装工程进行了监理。
 综上,南京某学院应支付南京某监理公司监理费总计3175326.05元,扣除南京某学院已支付1972600元后,尚欠南京某监理公司监理费1320766.23元。

二审代理意见

一、结算单是双方的最终结算。
1、2010年11月2日,监理服务工作早已经结束,双方对监理服务的费用进行了结算,并共同签字盖章确认。该结算单是双方的最终确认,一审法院认为仅仅是合同期内的监理费用结算,完全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代理律师又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证明南京某监理公司曾经在结算前向南京某学院主张过土建延期监理费,但是南京某学院没有同意,后来双方进行了结算,证明南京某监理公司自愿放弃了土建延期监理费的主张。
3、起诉时已经4年多,南京某监理公司一直没有向南京某学院主张该费用,也不符合常理。
二、监理合同外的安装监理服务,对方无权主张监理费。
 在实际的交叉施工过程中,南京某监理公司只是对这些工程进行了协调,并没有提供实质性的监理服务,否则,双方会签订补充协议,或者以签证的形式对南京某监理公司的服务内容、服务费标准进行约定。因此,南京某监理公司无权主张安装部分的监理服务费。
二审法院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并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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