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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 | 认罪认罚案件其实大有可为

刚刚收到一起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的一审判决书,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这个结果与公诉机关起诉时的量刑建议有非常大的区别:

1、公诉机关起诉时,对当事人的量刑建议是8个月。

2、但判决结果是,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3、这个结果让当事人从可能入狱的焦虑中彻底地解脱出来。

这起案件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主要得益于以下两点:

1、庭前,申请调取当事人涉及自首行为的证据,并积极与公诉人进行沟通,让公诉人改变起诉书不认定自首的观点。最后的效果非常好,公诉人在庭审中认定当事人的自首情节成立,同时改变量刑建议;

2、庭后再积极与法官沟通,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建议判处当事人缓刑。

这一份判决书引起我小小思考:认罪认罚案件其实大有可为。

去年至今,我共计承办了3起认罪认罚案件,尽管当事人已经或将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我介入案件后几乎都做到了有效辩护:

1、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有效辩护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以无罪全身而退;

该案律师办案手记(←点击阅读)

该案庭审视频(一)(←点击观看)

该案庭审视频(二)(←点击观看

2、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先是阻止了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后再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最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同样以无罪全身而退;

3、今天这起案件,判处缓刑将当事人从可能的坐牢中解脱出来。

看着这起案件的判决书,让我对认罪认罚案件有了更深的思考,所谓认罪认罚案件仅为一类特殊程序的刑事案件的总称,除此之外,不能代表什么。

作为律师,在任何案件中都不能轻易持“投降”主义,应该认真审查案件的每一份证据:

1、案件不存在小案大案之分,没有小案,每一起案件都应该全力以赴;

2、认罪认罚案件不代表降低证据的审查标准,同样应以“无罪”心态审查其中的相关证据;

3、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沟通对象包括法官、检察官,甚至是被害人家属,凡是对当事人有利的工作都要积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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