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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身故或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
阅读提示: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盛世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0年6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八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
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
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依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身故或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 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
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 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0、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3、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5、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二、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一、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但最长不超过 1 年。保险期间自 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 24 时止。
二、 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自本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 险期间的约定。
三、  本合同到期后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四、  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 持一致。
二、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式,由本合同双方选定一种: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率标准,由本公 司在每年初予以公布。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 险费。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收费标准,由本公司 ���每年初予以公布。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险
费。 三、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
金:
1、 投保人证明文件;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投保人证明文件;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医院或法定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 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
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
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
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一、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投保人证明文件; 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释 义
突发疾病身故        :    是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施工现场 作业或行使管理时由于特殊环境因素或其他因素造成被保险人突然急性发 病并在十日内身故。
意外伤害               :    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 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 征的,为患艾滋病。
保险事故               :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 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 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 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
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即指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未经过期间÷ 保险期间,未经过期间和保险期间以天数计算。
<本页内容结束>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
比例
第 一 级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二 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
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75%
第 三 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50%
第 四 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 五 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 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20%
六 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七 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
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2000 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 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
(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 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 所谓永久完全系���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 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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