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颜强,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476弄4号1601室。
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弄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被申请人:聂XXX,男,XXXX年XX月XX日,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在(2020)沪0110执XXXXX号案中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2020)沪0110民初XXXXX号判决书,于2020年10月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沪0110执XXXXX号,然至今未执行到任何钱款。经申请人查询得知,被执行人XXXXXX公司为一人公司且股东为聂XXX。本案符合《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增加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望准予。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
代理人:王双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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