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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疑难之309:变更罪名后认定的犯罪数额能否超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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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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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疑难之309*:变更罪名后认定的犯罪数额能否超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

关键词:合同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变更罪名 犯罪数额 超出指控数额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虚构事实,先后从集资参与人处借款1000万元,约定高额利息,后将该借款用于其他投资,最终导致200万元未归还。公诉机关指控合同诈骗罪,案发前归还的利息抵扣了未归还的本金,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认为金某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应当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合议庭对查明的犯罪数额能否超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存在疑问,即对犯罪数额是以1000万元认定还是只能以200万元认定?

【参考规则】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变更罪名,所要认定的犯罪数额未超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范围的,可以超出原指控的犯罪数额进行认定。

具有前款情形,为保障辩护权,人民法院应当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为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新的罪名进行辩解、辩护提供必要时间。

【规则解析】

关于变更罪名后认定的犯罪数额能否超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对该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双方对此发表了意见,判决可以超出指控数额,否则不能。另一种观点认为,因定性改变,公诉机关未变更起诉金额,不宜超出指控数额下判。可由检方制作变更起诉的相关法律文书,征询被告人及辩方意见,无异议才可认定。否则,应将新的起诉书至迟于开庭前十日送达被告人及辩护人。公诉机关未变更起诉金额,若超出指控数额下判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追加、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据此,人民法院对于变更罪名的案件,不应直接超出指控数额认定。

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变更罪名后,只要认定的犯罪数额可以被起诉书列明的犯罪事实所包含,未超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范围的,就可以超出原指控数额进行认定。同时,为保障辩护权,人民法院应当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为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新的罪名进行辩解、辩护提供必要时间。以本案为例,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已包含1000万元的借款事实,如果认定合同诈骗罪,只能认定200万元。人民法院变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经征求控辩双方意见和预留必要的辩护时间,可以将犯罪数额改为10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如果查明被告人还存在向其他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或者查明原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遗漏了100万元,属于新的犯罪事实,则变更罪名后即使征求控辩双方意见,也不得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变更为1100万元。但如果仅仅是计算错误,则依然可以超出该数额进行认定。


*本文原载“刑水浮萍”公众号2020年5月29日《司法疑难之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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