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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有责任田且尚有其他成年近亲属承担赡养义务的,对受害人配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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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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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有责任田,且尚有其他成年近亲属承担赡养义务的,故对受害人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梅某峰等与李某强、李某辉、席某玲、河南某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某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徽某华运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有责任田,且尚有其他成年近亲属承担赡养义务的,对受害人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

二审: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0民终1536号

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8172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有责任田,且尚有其他成年近亲属承担赡养义务的,故对受害人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裁判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81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某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某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安徽某华运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席某玲

再审申请人梅某峰等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强、李某辉、河南某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某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徽某华运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二审上诉人席某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0民终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梅某峰等三人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改判李某辉赔偿医院太平间费用、法医尸检费、卫生消毒费3500元、解冻费1200元、解剖费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5210.14元。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案涉太平间停尸费、法医检尸费、消毒费、尸体解冻费、尸检费属于丧葬费范畴错误,上述费用依法应当予以支持。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梅某欣死亡原因需要检验鉴定,出具报告也需要时间,由此产生的停尸费、检验费不应属于丧葬费范畴。3、原审认为席某玲有其他子女赡养,不支持席某玲被扶养人生活费错误,依法应当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其亲属有权请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不仅是经济上的协助,更是精神上是扶助。根据席某玲脑中风以及脑梗的医院诊断证明和村委出具的证明,席某玲手关节变形手不能握,腿痛多年不能劳动,这足以认定席某玲属于没有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尽管其他三个子女有赡养义务,但如果梅某欣健在,对其他三个子女会减少部分负担。原审认定席某玲有责任田不能支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错误,席某玲不能种地多年,责任田收入不能作为一年生活费开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停尸费、尸检费等相关费用是否属于丧葬费范畴、是否应当予以支持问题。梅某峰等认为停尸费、尸检费等相关费用并非属于丧葬费范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原审已经支持丧葬费34152.5元,由于丧葬费是受害人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原审认定停尸费、尸检费等相关费用已在丧葬费中予以弥补并无不当。2、关于席某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席某玲尚有其他成年近亲属承担赡养义务,梅某峰等三人亦认可席某玲有责任田的事实,原审未支持席某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梅某峰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梅某峰等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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