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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分割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朱某喜、张某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代理人,开庭前我向当事人了解了相关情况,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就本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朱某虎死亡赔偿金二原告人有权进行分割。

朱某虎系二原告的儿子,依法有赡养二原告的义务。现朱某虎死亡,其用工单位支付了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万元,除了用工单位发放丧葬费,是用于对亡者的后事处理,解决其亲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此二原告不主张分割。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因此,这60万元中,除过丧葬费外,剩下的部分,原告人有和被告、被告的子女共同分割。

二、二位原告要求分割10万元数额的请求合情合理,法庭应予支持。

被告在法庭调查时称,其用于安葬丈夫时用去了4万多元,但没有相关的证据,根据我市安葬死者的基本支出,这个数字也是合理的。我们估且给她按5万元计算,还剩55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二原告及孙子三人各5万元,二原告就己经取得了十万元的份额,至于3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二原告及被告还有孙子四个人,平均可分得7.5万元,那么,本案中二原告至少可以分到25万元。

二原告只所以起诉10万元,是因为,二原告人觉得自己年龄己经大了,要多了也没地方花,再说被告还在供养孙子,为了让孙子以后生活能够好一点,二原告只想要一点生活费,剩下的都让孙子拿去好好读书,好好生活。对于二位老人的良苦用心,被告人应当理解。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在裁判时参考采纳。

代理人:曹倩

二O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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