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案号:
(2019)最高法民申4216号
石××、翁××申请再审称:
二审法院以裁定形式补正遗漏的判决主文,程序违法。二审法院以民事裁定对遗漏的“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进行补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裁定适用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裁定补正的系遗漏的判决主文,而非法律规定的可以通过裁定方式补正的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法院观点:
二审判决虽遗漏了“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事项,但二审判决已明确阐明了纠正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并据此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故,二审法院裁定对二审判决的补正,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石友林与翁贞荣关于二审法院的补正行为属于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李英俊律师:如判决金额计算错误,裁定补正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上诉期限?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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