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法院:以债权转让为名行债权清收之实的受让人并不享有实际债权

01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751号,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加州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债权转让补充协议》不能改变案涉债权已由华尔公司转让给加州公司的法律关系。加州公司就同一债权先后与嘉泰公司、华尔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案涉债权,后一《债权转让协议》不能视为对前一《债权转让协议》的变更
(二)一审判决以华尔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嘉泰公司时没有通知债务人为由,认定嘉泰公司不能取得案涉债权,适用法律错误。《债权转让协议》并不因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而无效。
(三)加州公司就同一债权分别签订两份《债权转让协议》,自两个出让人处受让债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中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不影响另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加州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加州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履行其与嘉泰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华尔公司受让取得对化建公司的案涉债权后,于2009年9月21日与嘉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嘉泰公司。但是,同日华尔公司与嘉泰公司又签订《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由嘉泰公司清收华尔公司对化建公司的案涉债权,清回金额不足20万元,华尔公司补齐;清回金额超出20万元,超出部分归华尔公司所有。根据《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内容可见,华尔公司与嘉泰公司之间并无转让案涉债权的真实意思,双方仅约定由嘉泰公司负责清收案涉债权,嘉泰公司并没有由此受让华尔公司对化建公司的债权。
加州公司在与嘉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后,又与华尔公司签订另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加州公司自华尔公司处受让同一债权。据此,可以认定加州公司当时明知嘉泰公司并不实际享有对化建公司的案涉债权。
嘉泰公司并没有取得对化建公司的债权,其与加州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其所称自己对化建公司的债权,该协议客观上尚不能履行,嘉泰公司只有在实际取得该项债权后,才能履行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嘉泰公司没有取得案涉债权,加州公司也相应不能按照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取得该债权。
加州公司与华尔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华尔公司与化建公司达成回购协议,化建公司已于2017年8月16日向华尔公司支付回购款171.89万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化建公司回购华尔公司对其债权,使债权债务同归于化建公司,从而终止了华尔公司与化建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华尔公司对化建公司的案涉债权由此消灭,嘉泰公司与加州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约定转让的标的(债权)已不存在,故该协议在事实上也履行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债务,当事人不得要求强制履行。加州公司要求华尔公司、嘉泰公司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加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驳回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最高院:以债权转让为名行债权清收之实的受让人并不享有实际债权|建领法讯
最高院:名为债权转让、实为委托清收,非善意的债权再转让不保护
债权转让协议
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股权收购纠纷案
最高院:国有资产挂牌转让前签署的《意向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 | 不良资产包的特殊性和不可分割性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