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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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我看不清楚被告龚某根他主张什么。就这个案子现在发生的问题来看,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协议的效力
首先第一个要认识到龚某平和龚某根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这一点我觉得法院的认定是非常准确的,是股权转让协议,而不是还款协议。我个人分析可能在签订这个协议的时候,是由龚某付了转让款的一部分,现在龚某根来负责还款,如果是这样的内容,在欠款偿还以后把股权办理到龚某名下,那就是典型的还款协议。而这个双方协议中达成的内容是龚某已付了2000万,然后龚某根还要付1800万,但是有1000万是占用房屋扣除的,然后分三期支付。但是又明确规定了到2011年5月份以前要将股权变更为龚某根。所以这样的条款明确了这是一个股权转让协议,协议里面把原来龚某与龚某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作为还款协议的附件。这就构成了“一股二卖”,有两次转让股权的行为。
对股权的重复转让,《公司法》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类似于一物二卖。关于一物二卖的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里规定了,一物二卖的情况下由谁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个我想对于一股二卖的情况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准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物二卖的司法解释来处理这个纠纷,这是一个股权转让协议,是一股二卖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这个股权转让协议有没有效?也就是一物二卖中的二次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对这个是有不同的观点的。有的认为如果说标的物已经交付了,所有权转移了,你又卖了,你根本就没有处分权了,那是不可能发生效力了。在这个案子中一审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它认为股权已经转让了,因此你再处分就是无效了,但是我觉得它引用的法律条文讲的应该是股权的受让人龚某主张的根据,你已经转让给我了,还登记在你名下应该是无效,是这样的规则。在这个案子中龚某没有主张,是龚某平主张的无效。如果说要说无效,你知道无效还转让,这个过错很可能就很大,所以实际上他也没主张无效,是法院认定无效。法院认定无效的理由是受让人主张,而受让人并没有主张,因此我认为这是一审法院凭空提出来的一个问题。二审法院认定转让协议是有效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个转让协议可以说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没有主张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第二个是这个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所以这个协议当然也就应当是有效的。但这个有效是指对谁有效呢?是对龚某根和龚某平是有效的,协议里面涉及的龚某的内容对龚某不能发生效力。因为当事人之间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还可以,所以协议要求在变更股权的条款,这些规则对龚某是不发生效力的。
因此这种情况下我们再讨论第三个问题,这个股权转让协议能不能履行。在一股二卖的情况下,这个股权应该由谁来取得?按照一物二卖的规则,如果你交付了,那就是占有者先取得,没有交付就是交了价款的先取得,如果都没有的时候,哪个合同在前哪个先取得。像这个案子中一股二卖中都没有变更,都没有付全款,都付了一点,但是从实际案例介绍的情况来看,这个股权是谁来支配的呢?龚某已经支配了。因为什么?他都用这个股权设定了贷款担保,这说明他已经实际支配了,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他已经实际取得。在这种情况下龚某没有放弃说这个股权我不要了,我不主张。在这种情况下,龚某已经控制股权,龚某平和龚某根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履行呢?是不能履行的。因为双方约定是2014年9月30日前将股权变更为龚某根所有,实际到2014年9月30日双方并没有变更,也就是说龚某平已经把股权转让给龚某的情况下,而龚某又没有放弃权利,龚某平不可能履行将股权变更到龚某根名下的义务,这就构成了违约。转让协议有效,有效你就应当履行你的义务,你就要把股权变更到受让人名下,你现在不能履行了,这就是违约,而这个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落空。龚某平的股权转让协议从受让方来讲他的目的是什么?就是取得股权。所以受让方他的目的是要取得股权,而现在他不可能取得股权,因此转让方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在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时候,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就是说解除权人他只要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之日起就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然违约方接到解除通知后如果有异议可以就通知提出异议,也可以请求法院确认通知无效,这个是有一个时间规定。我们这个案子中龚某根他是在2015年8月22日通知到达龚某平手里,而龚某平并没有提出异议,他应该有个异议期,法院应该是给他30天的异议期,在这30天内你没有提出异议,而一直是到2016年龚某平才起诉到法院,这个严格来说实际这个时间解除已经发生效力了,双方的合同解除。这是本案中涉及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所谓的还款协议,龚某平和龚某根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它有效,但是你不能履行了,违约方根本违约,受让方已经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将合同解除,是这个案子的主要问题。
这个案子里经过了许多诉讼,还有法院的调解书,这些都证明股权转让给龚某了,你这个股权转让协议是不可能履行了,实际上是起这个作用,但这个时间拉得很长,好几年,这是第一个问题。
二、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
第二个问题涉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合同解除以后的后果,按照《合同法》《民法典》的规定是区分不同情况。一是解除效力一个是向未来发生效力的,对以前的情况已经履行部分不涉及,这个主要是对继续性的合同,有些不可能恢复了。另外一种涉及的解除是有溯及力的,这时候会发生一个恢复原状。当事人如果请求恢复原状,你能够恢复原状,就应该恢复原状。就这个案子来讲,你要恢复原状,那就是股权该在谁名下就在谁名下,你支付股权转让款,是这样的情况。这个案子最后的发生就是龚某根可以要求龚某平将收到的款项全部返还,至于怎么返还,没有说。龚某根如果提出来在反诉中或者在答辩中提出来要返还,这个案子法院可以调解,因为是兄弟关系。
就这个案子涉及的法律问题,我认为就是以上这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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