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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诉讼实务精要】股权转让(一):股权变动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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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邵兴全博士编写,转载请注明!
公司法则


本节目次

五、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概述

3.股权变动

(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权变动生效的区分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

4.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适用
五、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概述

3.股权变动

(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权变动生效的区分

任何法律交易需要经过订立合同与合同履行两个阶段,而且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推动的,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样如此。借鉴民法理论上的区分原则,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变动效力的区分,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合同履行之前生效,借助于合同债权的约束力保障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第二,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发生债权,不能把这一债权作为股权变动的充分根据,更不能把股权变动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根据。第三,物权变动以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作为生效要件,对于股权变动同样适用。但股权的财产及社员权属性,其公示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交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此外,非依民事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比如依据法院裁定或者事实行为的股权变动不在此列。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

以交易方式变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在效力上属于设权登记及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生效的时点以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为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是以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为基础和根据,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公示的作用,因此,股权变动未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践中,在不存在规范的股东名册的情况下,有关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会议纪要等,只要能够证明公司认可受让人为新股东的,都可以认为产生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变动已经完成。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

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权变动生效的区分”依然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交易,但股份变动的生效要件尚存争议。本书认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依据是否发行记名股票而有所区别。第一,记名股票的变动。依据《公司法》第139条第1款,“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应该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记名股票的变动可以参照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规则,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生效的时点以股东名册为准。第二,无记名股票的变动。依据《公司法》第140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由此可见,无记名股票的变动适用物权法中动产交付的规则。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属于登记事项,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不属于登记事项,因此,不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实践中,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类型,不同的登记机构事实上依然行使着登记职能,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些登记行为并非“创设权利”或“认定股份发生变动”的依据。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根据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以及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和转让,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份可以公开发行和公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包括了通常所称的“新三板挂牌公司”、两网及退市公司以及6家其他类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是指除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此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股份不得公开发行及公开转让。

第一,上市公司股份变更登记。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第二,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变更登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第三,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份变更登记。目前,对于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股份转让及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较为混乱,并且法律规定与实务存在脱节之处。首先,事实上并不存在《公司法》第138条提及的国务院对于上述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规定。其次,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办理了股份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在交易中心转让,登记也由交易中心办理。但各地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以及实操方式存在较大差异。此外,大多数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并不活跃。最后,实务中,大量的非上市非公众公司并未办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股份托管。事实上也并不存在针对此类股份转让的专门监管部门和交易场所,也并无专门机关对此类股份转让涉及的变更事宜进行登记。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通常也不会因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股份转让未在特定场所进行而认为股份转让协议无效,理由在于法院倾向于认为《公司法》第138条不属于禁止性、效力性规范,不影响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并且实践中对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方式尚未有明确、统一的操作规程。

4.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适用

股权转让纠纷通常是由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等所产生的纠纷,从其财产权利的属性方面来看,股权与其他财产的交易在法律适用上并无区别,同样应该适用《民法典》总则篇、物权篇及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具有团体性质,股权又是一种社员权利,股权转让会涉及股东、高管、债权人等不同主体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也适用于股权转让纠纷。《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相对于《民法典》总则篇、物权篇及合同编而言,前者属于特别规定,后者属于一般规定。按照特别法优先一般法适用的原则,当《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合同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这些规定。



1

1.孙宪忠:《中国民法典采纳区分原则的背景及其意义》,载于《法治研究》2020 年第 4 期。

2.孙赛男 杜欣怡:《一文梳理不同类型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场所及变更登记情形》,载于“法天使”公众号,2020年2月28日。

往期回顾:

【公司法诉讼实务精要】股权转让(一):含义、特征及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
●【公司法诉讼实务精要】对赌协议
【公司法诉讼实务精要】股东出资
【公司诉讼实务精要】股东出资(八):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公司诉讼实务精要】股东出资(七):股权与债权出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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