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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召苍、李让桃、李佳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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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女,X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

诉讼代理人金石录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佳倪,女,X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人李让桃,女,X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系被告人李佳倪之母。

被告人李召苍,男,X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系被告人李佳倪之父。

案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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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以被告人李召苍、李让桃、李佳倪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陈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佳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让桃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召仓无罪;被告人李佳倪、李让桃赔偿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各项经济损失28326.7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佳倪、李让桃提出上诉。经宝鸡市中级人法院审理,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宝中刑二终字第00017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陈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及其诉讼代理人金石录、被告人李佳倪、李让桃、李召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诉称,她的儿子牛志乾与被告人李佳倪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1日上午,她和牛志乾到被告人李召苍、李让桃、李佳倪家协商离婚的事情时,李召苍、李让桃、李佳倪将她和牛志乾打伤,她被送往宝鸡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被医院诊断为右侧肩关节脱位,肩胛盂下缘骨折、股骨、胫骨内侧髁及腓骨小头骨损伤,前后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损伤(1级),外侧半月板前后角损伤(1度),内侧半月板前后角损伤(3度),右肱骨头外侧缘楔形凹陷。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李召苍、李让桃、李佳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她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169671.70元。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李召苍、李让桃、李佳倪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支持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李召苍辩称,他女婿牛志乾为了和他女儿李佳倪离婚,之前已经和自诉人李乖能来他家闹事多日,严重影响了他家的正常生活,后他无奈将女儿李佳妮叫回家中。事发当天他没有殴打李乖能,牛志乾出了他家门后,他就紧跟出去了,没有看到李让桃、李佳倪和李乖能之间撕扯,没有看见李乖能是如何倒地的,后救护车将李乖能拉走属实。

被告人李让桃辩称,她女婿牛志乾为了和她女儿李佳倪离婚,之前已经和自诉人李乖能来他家闹事多日,严重影响了她家的正常生活,她丈夫李召仓无奈将女儿李佳妮叫回家中。事发当天,李乖能和其子牛志乾去她家里,他们准备去地里干活,牛志乾在大门口挡住不让他们出去,李召苍放下背篓准备与牛志乾理论时,牛志乾跑出门外,边跑边喊李召苍杀人呢,李召苍紧跟着追了出去。在她和李佳倪要出门时,李乖能拉住李佳倪的衣服不让出去,趴在地上咬住李佳倪的腿不放手,后李佳倪挣脱了,她和李佳倪、李召苍都没有打李乖能。

被告人李佳倪辩称,李乖能和其子牛志乾连续几日以协商与她离婚的事情为由去他父母家中闹事。事发当日,她与父母准备去地里干活,遭到李乖能与牛志乾的阻挡,他父亲李召苍背着背篓出门,牛志乾不让走,她父亲放下背篓准备与牛志乾理论时,牛志乾便跑出门外,边跑边喊李召苍杀人呢,她父亲紧跟着追了出去,她母亲李让桃也跟出去了,她出大门时李乖能拽住她的裤子不让她出去,在拽衣服过程中倒地了,倒地后又抱着她的腿不放,被她用力挣脱,她和她妈李让桃都没有打李乖能。

一审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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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之子牛志乾与被告人李佳倪系夫妻关系,牛志乾曾向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佳倪离婚,2014年5月12日经该院判决,不准牛志乾与李佳倪离婚。2014年10月牛志乾与其母李乖能连续多日到被告人李召仓、李让桃家中,要求协商与被告人李佳倪离婚之事。10月21日8时许,李乖能和牛志乾又到被告人李召苍、李让桃家,要求协商牛志乾与李佳倪离婚一事,李召仓出门时,遭到牛志乾阻拦,李召仓准备与牛志乾理论时,牛志乾跑出门外,李召仓遂追出门外。李佳倪紧跟出家门时,遭到李乖能阻拦,李佳倪、李让桃遂与李乖能发生撕扯,致李乖能受伤。当日,李乖能经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卫生院治疗,后送往宝鸡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肩关节脱位并肩胛盂骨折、右侧肩袖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交叉韧带损伤、右侧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关节退行性变、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胸部闭合性损伤。经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李乖能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右侧肩关节脱位并关节盂下缘撕脱骨折、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受伤后共住院治疗18天,出院时医嘱继续右肩制动2周,继续卧床休息2周,不适随诊。因伤给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1667.70元、护理费1800元(100元/天×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30元/天×18天)、误工费3200元(100元/天×32天)、司法鉴定费80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1000元,共计29507.70元。

在审理中,经本院多次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在公安机关陈述,2014年10月21日上午,她和儿子牛志乾到李召苍、李让桃、李佳倪家去协商解决牛志乾与李佳倪离婚的事情,李召苍背着背篓要出门,牛志乾在门口把李召苍挡住说话,李召苍冲过去一拳把牛志乾打倒在地,在她劝说时李召苍在她腿上踢了几脚追牛志乾去了,李佳倪抓住她的头发,用拳头在她的头上乱打、李让桃抓住她的胳膊在她身上打,将她胳膊拉伤,二人把她绊倒在地后,李佳倪用脚在她身上乱踢、乱打,后李佳倪用其家院里的扫帚在她身上打,李佳倪打的多一些、狠一些,主要是李佳倪打她的,李让桃没有李佳倪打的多,后她住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右肩锁骨骨折、右肩关节脱位、右膝损伤、头部外伤、腹部损伤,肩关节脱位是李让桃打她时拉的,右锁骨骨折是她倒地后李佳倪用脚踢的,当时她抱住李佳倪的腿咬其裤子了,李佳倪在她胸口踏了几脚挣脱了。

2、证人牛志乾证实,他与李佳倪离婚的事情多次去李佳倪家协商,2014年10月21日上午,他和他母亲李乖能又到李召苍、李让桃、李佳倪家协商时,他在李召仓家院子里门口站着,李召苍给李佳倪说吃完饭去地里拔黄豆,他给李召苍说今天来说离婚的事情不说是啥意思,李召苍说你想咋哩,过来在他胸部打了一拳,门槛把他勾倒了,见李让桃抓住他妈李乖能的头发、李佳倪在他妈肚子上打了几拳、腿上踢了几脚,把他妈踢倒了,他爬起来边往外跑边报警,喊李召苍打人了,李召苍追出去把他堵在巷子里不让他进去。民警到来后他一同进去见他母亲李乖能侧身躺在李召苍家大门内侧地上,嘴上有血已经昏迷,他联系了120救护车把他妈送到宝鸡市中心医院抢救。他妈的伤主要是李让桃和李佳倪打的,他没有看到李召苍打他妈。

3、被告人李召苍在公安机关供述,事发当天8时许,他背着背篓准备去地里干活,牛志乾和其母亲李乖能去他家,牛志乾把大门关了要和他说说,他让告去,牛志乾说不告,后堵在门口不让他出去,他说你还想干啥,牛志乾向他家门外跑要报警,他追了出去,李乖能抓他的左肩膀他没有管,他冲出去追牛志乾,他妻子李让桃、女儿李佳倪见李乖能拉他,从后面拉住李乖能时互相撕扯到一起,在拉扯中李乖能倒在了地上,他追完牛志乾回家后,见李乖能侧身躺在他家大门内侧,后民警到场。

4、被告人李让桃在公安机关供述,事发当天,牛志乾和李乖能到他家后牛志乾把头门关了不让她们出去,说要说离婚的事,他丈夫李召苍把背篓放下和牛志乾互相推搡,李乖能抓他丈夫李召苍的左肩膀,牛志乾跑出门李召苍追了出去,李佳倪要出门时,李乖能抱住他女儿李佳倪的腿不让出去,还用嘴咬李佳倪的裤子,李佳倪用手掰李乖能的手掰不开,她硬把李佳倪往外推,将李佳倪推出门,李乖能被拖倒在地,李乖能就拉扯她的腿,用嘴咬她的裤子她挣脱了。

5、被告人李佳倪在公安机关供述,法院未判决牛志乾和她离婚后,双方家庭因此闹了几次纠纷。事发当天8时许,牛志乾和李乖能到家坐在房檐台上问离婚的事情怎么办,她父亲李召苍说要去法院告就告去,说完着背篓准备去地里干活,牛志乾挡在她家大门口不让出去,说话间牛志乾在她父亲肩上打了一拳,她父亲把牛志乾推了一把,牛志乾边跑边喊说她父亲打人了,她父亲去追牛志乾,李乖能抓住她的衣服不让她出去,她挣脱后李乖能抱住她的腿,她和她母亲李让桃掰李乖能的手,她母亲将她往出推,在拉扯中李乖能不松手被拖倒,李乖能是自己在地上滚受的伤,她没有动手打李乖能。

6、现场拍照照片证实,经公安民警到场拍照,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杨家川村3组李召苍、李让桃家即是被害人李乖能受伤地点及被医务人员现场抢救的地点。

7、拓石镇卫生院诊断证明、宝鸡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1.5T磁共振报告单、X线报告单、出院证证实,李乖能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右侧肩关节脱位并肩胛盂骨折、右侧肩袖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交叉韧带损伤、右侧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关节退行性变、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胸部闭合性损伤等。医嘱出院后继续右肩制动2周后复诊,继续卧床休息2周,不适随诊。

8、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证实,经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乖能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右侧肩关节脱位并关节盂下缘撕脱骨折、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9、医疗费、交通费票据等证实了李乖能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及交通费情况。

10、民事判决书证实,牛志乾诉李佳倪离婚纠纷一案,2014年5月12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麦民一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不准牛志乾与李佳倪离婚。

11、身份证明证实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和被告人李召苍、李让桃、李佳倪的身份和年龄。

一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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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让桃、李佳倪在与李乖能撕扯中故意伤害李乖能身体,造成轻伤结果的事实有李乖能的指控及被告人李召苍、李让桃、李佳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故被告人李让桃、李佳倪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但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与其子牛志乾反复到被告人家中纠缠,激化矛盾引起事端,故被告人李让桃、李佳倪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应赔偿以此给自诉人暨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被告人李召苍在纠纷发生时,即追牛志乾出了大门,没有与李乖能发生撕扯,且与证人牛志乾、被告人李召苍、李让桃、李佳倪的讯问笔录相互印证,故李乖能指控被告人李召苍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召仓有罪。对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诉请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李佳倪、李让桃依法予以赔偿,其中医疗费经核实予以认定,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住宿费、鉴定费、交通费损失,结合住院治疗的情况酌情予以认定。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诉请的残疾赔偿金因其未作出伤残等级鉴定,且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因自诉人李乖能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都均无医嘱其伤情需加强营养,且在赔偿项目中已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于加强膳食结构,治疗中也无需另行加强营养医嘱,故对其另行主张营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诉请的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提起诉讼。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李佳倪、李让桃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代理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其他代理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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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李佳倪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让桃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李召苍无罪。

四、由被告人李佳倪、李让桃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误工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共计二万九千五百零七元七角(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给付)。

五、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乖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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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彬

人民陪审员毛亚卫

人民陪审员杜绪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梁碧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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