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代替考试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界限

  案情简介: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前,王某向张某表示,自己可以找朋友李某代替张某考试,经王某居间介绍,李某代张某参加了考试,并在考试过程中被巡考人员发现。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所谓“组织考试作弊罪”,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谓“代替考试罪”,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在应考者与替考者之间往往存在牵线搭桥的居间人。本案中,对居间人王某的行为性质认定,普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定为代替考试罪的共犯,另一种观点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笔者认为,居间人仅为特定的应考者和替考者实施居间行为,未组织多人替考或者未以居间替考为业的,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当以代替考试罪共犯论处。但,居间人组织多人替考或者在不特定的应考者和替考者之间从事居间服务牟利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2016年研究生考试泄题案告破 系组织作弊罪第一案
小议考试舞弊罪的刑事责任
尚权关注丨考试作弊行为定性绕不开三个问题
法治故事 | 小事不小,哪些罪名是您不经意间就会触犯的?
刑法与考试作弊的那些事儿——写在高考进行时
考试作弊刑不刑?从748件考试作弊案中探究答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