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前,王某向张某表示,自己可以找朋友李某代替张某考试,经王某居间介绍,李某代张某参加了考试,并在考试过程中被巡考人员发现。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所谓“组织考试作弊罪”,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谓“代替考试罪”,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在应考者与替考者之间往往存在牵线搭桥的居间人。本案中,对居间人王某的行为性质认定,普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定为代替考试罪的共犯,另一种观点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笔者认为,居间人仅为特定的应考者和替考者实施居间行为,未组织多人替考或者未以居间替考为业的,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当以代替考试罪共犯论处。但,居间人组织多人替考或者在不特定的应考者和替考者之间从事居间服务牟利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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