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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靓研究·刑事辩护编(160):组织考试作弊等罪的法律问题

“光靓研究”介绍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对已经发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说法”栏目进行改版,升级为“光靓研究”,并分为十个专业编,即“政府事务编”、“建设工程编”、“房地产编”、“公司及商事合同编”、“婚姻家事编”、“医疗卫生编”、“知识产权编”、“刑事辩护编”、“财产保险编”、“劳动争议编”。


光靓研究·刑事辩护编(160)

组织考试作弊等罪的法律问题

1.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2.此罪与彼罪的关系问题

3.三罪的量刑问题

科举取仕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文明的重要创举,亦是现代文官制度的滥觞。任何时代,保持阶层之间的流动性都是维护社会健康稳定的基础,科场舞弊,在历代也是政府强力打击的恶劣犯罪。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对国家人才选拔和社会稳定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为了顺延这一趋势,《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三项罪名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值此研究生考试到来之际,笔者对组织考试作弊等罪进行简要分析,望广大考生都能坚持诚信考试,成功上岸。

一、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主要包括四大类。第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第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第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不限于国家由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包括地方或者行业依据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例如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乃至机动车驾驶执照的考试。此外,上述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二、此罪与彼罪的关系问题

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三款分别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三者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核心在于“组织”二字,在刑法语境下,“组织”在不同的罪名当中具体内涵存在显著差异。在此,意为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进行考试作弊,或者从事考试作弊的经营行为。

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也即替考者与应考者属于对象犯,也属于共同正犯。但是,应考者构成本罪要求其对替考行为知情或者实际参与。

因此,行为人为特定的应考者寻找替考者,而非组织多人替考的,不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而应以代替考试罪的共犯论处。

关于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要求出售的答案系属真实答案,但不要求全部真实,因此,答案存在部分错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此外,本罪属于行为犯,即使购买答案者没有在考试中使用该答案,也不影响出售者构成犯罪,更不影响既遂。

三、三罪的量刑问题 

组织考试作弊罪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法定刑相同,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根据考试性质、对考试秩序的扰乱程度、作弊规模等方面予以判断。其中最需要注意的是,在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三个对全社会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考试中实施作弊行为的,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

犯代替考试罪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四、结语

刑法是维护社会公义的坚强后盾,对考试作弊入刑正是对广大学子最有力的保护。在此,寄语广大考生:明年此日青云上,却笑人间举子忙。

案例


37岁的被告人张某某在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一直无稳定工作,为牟取非法利益,其预谋在2020年度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利用通信设备传递答案进行作弊。为保证利益达成,他通过传单、网络宣传等手段招揽有作弊意图的考生,考试前向4人出售了作弊器材和考试答案。

2019年12月21日16时许,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在考场外通过信号接收器、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向正在参加考试的刘某某传递考试答案。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3500元。当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张某某对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已上缴全部赃款并自愿缴纳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当庭判决,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未当庭提出上诉。

作者:王靖宜

            梁旭光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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