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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付某某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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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2年12日出生,X族。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于2016年2月2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3年8年28日出生,X族。因涉嫌代替考试犯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案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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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付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邢立民,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程镇、吕广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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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乙二人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份,张某乙找刘某某索要欠款时,刘提出帮张的儿子张某甲找工作并将张某甲的身份证、毕业证拿走。2015年8月份,刘某某接到自称是郑州人的电话,对方表示可以运作公务员考试并包通过,刘某某即代替张某甲与对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并支付对方40000元,后刘找到时任邓州市一高教师的被告人付某某,让其替考,付同意后将个人照片交给刘某某,刘某某使用张某甲的身份及学历信息和付某某的照片通过报名。2015年10月24日,刘某某将名字为张某甲、照片为付某某的“河南省2015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及张某甲的身份证交给付某某并由其丈夫驾车将付送到南阳参加考试,考后刘某某给付2000元作为报酬。2016年1月初,刘某某通过查询得知张某甲笔试通过要参加面试,其和张某乙二人在南阳市行政服务中心附近见面并告知张某乙张某甲笔试通过并要张某甲参加面试,张某乙表示拒绝。刘某某再次找到付某某让其代替张某甲参加面试并将张某甲的身份证及名字为张某甲、照片为付某某的“河南省2015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通知单”交给付某某。2016年1月10日上午,付某某在南阳市十三中参与面试时被考务人员发现并报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甲、李某甲、乔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罪行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认罪悔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理。

被告人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某某系初犯,属犯罪未遂,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

一审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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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乙二人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份,张某乙找被告人刘某某索要欠款时,刘提出帮张的儿子张某甲找工作并将张某甲的身份证、毕业证拿走。2015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接到自称是郑州人的电话,对方表示可以运作公务员考试并包通过,被告人刘某某即代替张某甲与对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并支付对方40000元,后刘找到时任邓州市一高教师的被告人付某某,让其替考,付同意后将个人照片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张某甲的身份及学历信息和被告人付某某的照片通过报名。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将名字为张某甲、照片为付某某的“河南省2015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及张某甲的身份证交给被告人付某某并由其丈夫驾车将付送到南阳参加考试,考后,被告人刘某某给被告人付某某2000元作为报酬。2016年1月初,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查询得知张某甲笔试通过要参加面试,其和张某乙二人在南阳市行政服务中心附近见面并告知张某乙张某甲笔试通过并要张某甲参加面试,张某乙表示拒绝。被告人刘某某再次找到被告人付某某让其代替张某甲参加面试并将张某甲的身份证及名字为张某甲、照片为付某某的“河南省2015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通知单”交给被告人付某某。2016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付某某在南阳市十三中参与面试时被考务人员发现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我在派出所里说的都是实话,我组织了付某某代替张某甲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除了组织付某某代替张某甲考试,我还组织了别人参加了郭龙的笔试考试。郭龙是我在邓州电大的学生,因为郑州的人给我联系说能包过公务员考试,我为了验证一下郑州的人说的真假,就向用郭龙的身份信息报个名,如果考过了再给郭龙说,让他给我钱。我骗郭龙说电大报名了,把郭龙的身份证骗过来,随便找了一张照片当郭龙在网上用郭龙的身份信息报了公务员考试的名。笔试是我找邓州市二高中的李某乙代替郭龙考的,笔试过了,但是分数比较低,不一定能过面试,我就告诉郭龙我找人替他考试的事,笔试过了,让他自己参加面试考试,能过就过,不能过就算了。后来郭龙怎么参加的面试我就不清楚了。因为我想试试郑州的人的能力到底有多大,看看郑州的人是怎么操作考试的。我想着随便找个人参加考试就行了,主要还是郑州的人操作,具体是往考场递答案还是操作改卷子改分我就不知道了。李某乙邓州二高的政治老师,30岁左右,带眼镜,身高一米七左右,他得过小儿麻痹症,走路有点拐。就替考这个事我给了他一千元钱,笔试前给的。付某某代替张某甲考过笔试后我在邓州市雷锋路见到了郑州的人,是两个年轻男子,我不知道他们叫什么名字,我把笔试过关的四万元钱给了那两个人。我就见过这两个郑州的人,一共见了两次,一次是在南阳市解放广场签协议,一次是在邓州市给这四位元钱。是我垫的钱。因为张某甲的笔试成绩好,很有可能考上公务员,我问张某甲他妈张某乙借的有钱,我想着如果公务员考试过关了再和张某乙商量费用的事,我垫的钱也瞎火不了,不行就从我从张某乙的借款里出。我和张某乙商量的。张某乙知道我组织人代替张某甲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事。没有给我一分钱,都是我自己垫的,我曾经问张某乙借了三十万元钱,我不怕给他垫钱,如果事情弄成了,张某乙不给我钱我就从这些钱里扣。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不应该让付某某代替张某甲参加考试。笔试的时候在南阳市五小考场附近我给了付某某2000元感谢费,面试时我给了付某某700元钱,他在南阳市住宾馆也是我出的钱,我还给他买了一身西服、衬衣、领带。

2015年8月份,郑州有个人给我打电话问我身边是否有人考公务员,我问他们咋操作的,他们说不用我管,他们包过,我就把张某甲的名字报上,把替考人付某某的照片传给省招考系统,考试的头一天,郑州的人约我在解放广场见面,张某甲的协议是我代签的,我给了他们40000元钱,付某某代替张某甲去考试的。刚开始,因为我和张某乙好,她让我帮忙给他儿子找个工作,没有说到替考的事情,后来在我找付某某参加笔试过了之后,我给他打电话让他儿子参加面试,他不同意,说我们不上班也不去面试,后来没办法我才又找付某某代替张某甲参加面试,当时付某某也不想去,是我说了好多好话才去的,找人替张某甲考试张某乙没有给我钱,当时我想着我们两个人在一起好,想着办成了他会出钱的。

被告人付某某供述

我在派出所里因为顾虑太多,给你们说了假话,我现在能如实向你们坦白我的罪行。我其实不是郑州恩波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我是邓州市一高的数学教师,我一直在邓州市东一环建设小区居住。我和刘某某是2014年认识的,当时我妻子报了刘某某工作的邓州市电大的本科班,我们就认识了。2015年大约八九月份的时候,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刘某某知道我考过公务员考试,就找到我说她有一个亲戚要参见今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她害怕她那个亲戚水平不行,想让我代替她那个亲戚考试,我同意了。我到邓州市范仲淹巷的霞光照相馆照了标准照,把照片交给了刘某某。后来刘某某通知我2015年年10月24日到南阳市五小参加笔试考试,并且把我要代替考试的张某甲的身份证、准考证等证件交给了我,准考证上照片是我在邓州市照的我的照片。考试当天她也到五小了,考完试出考场刘某某交给了我两千元钱算是感谢费,当天我直接回邓州了。笔试成绩出来之后,我们相互之间联系了几次,刘某某给我说笔试通过了,成绩还可以,让我准备还代替张某甲参加面试。2016年元旦过后,刘某某给我买了一身西服、领带和衬衣,让我2016年1月9日到南阳市十三中参加面试。我1月8日到南阳,住在她安排的建设路锦江之星酒店,她把面试通知单和张某甲考试的那一套东西给了我,还给了我500元钱。我到酒店住下后发现面试时间是1月10日,因为我单位有事,9号我就回邓州了,刘某某给了我200元钱打车回去的。1月10日我到十三中参加面试考试被抓住了。笔试过了给了我2000,面试那一天给了我700,还有这一身西服。具体如果面试过了给我多少钱我俩没有说过。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证言

我叫张某甲,现在南阳市人社局工作。今天早上7时许,我在文化路十三中监考的时候,发现一名替考的。按照我们工作程序要进行四对照,就是对照身份证、准考证、面试通知单和本人,在对比中我发现该男子和身份证上面的照片相貌不一样,我把他的基本情况汇报到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安排把他带到办公室进一步询问情况,在询问他的出生年月,确认面试的地方时,他回答的都不对,这时我们就通知现场的警察对他做进一步的甄别,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他拿的身份证上面的名字是张某甲。

(2)证人乔某证言

我叫乔某,现在南阳市人社局工作。今天上午7点多,考生在教学楼按组排队进行四对照时,侯考室工作人员张某甲发现一名男子身份证与本人不符,我们把他带到考务办公室,询问他面试资格确认的时间和地点,他都不知道,后经再三追问,他承认自己是替考的,后来通知警察把他带走了。他拿的身份证上面的名字是张某甲,身份证上面的照片没有戴眼镜,本人和身份证上面的相貌有很大差别。

证人张某乙证言

我的朋友刘某某在我知情的情况下找人代替我儿子张某甲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我来向你们投案自首。我和刘某某是很好的朋友,2015年年初刘某某分两次一次十五万,一共向我借了三十万元钱,我通过转账给了她钱。过了几个月,大致就是2015年3、4月份的时候,我问刘某某要钱,她说没有钱还我,让我等等再说,她顺便提起来问我儿子是否毕业,安排工作没有,我说我儿子张某甲已经大学毕业了,但是工作没有安排,她说她郑州有人,可以为我儿子安排正规事业单位上班。我说可以,你要是能为我儿子找工作就帮我操心找找。过了有一个月,刘某某问我要张某甲的毕业证、身份证和照片,我就把张某甲的河南农业大学的毕业证原件、张某甲的身份证原件和两张照片给了刘某某,我问刘某某能安排到哪里上班,她说不让我管了,安排好了通知我。我说那你尽心安排吧,需要吃饭、送礼花钱我出。我问她大致需要多少钱,她说花不了多少钱,几万块就行了。然后我就在家里等她的信儿。2015年年底的时候刘某某给我联系,说让张某甲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的面试,笔试她已经运作过关了,参加了面试就可以上班了。我当时就给刘某某说面试都有监控,我不想冒险让我儿子参加面试。我直接给她说让她自己运作,我们不参加面试。面试当天我们也没有去,后来我知道刘某某让别人替我儿子考试被你们发现了,刘某某被关起来了。你们去家里找我没有找到我,我也害怕,就一直没有过来给你们说明情况,后来过年我们也没有在家里过,一直拖到现在才过来给你们说明情况。刘某某怎么运作张某甲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的我不知道。你是否知道刘某某要张某甲的有关证件就是为了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开始不知道,后来刘某某给我说让张某甲参加公务员考试面试我才知道她拿着这些东西就是运作张某甲参加笔试的事,开始她一直说是找熟人安排上班,没有提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事。报酬的事一直没有说,我给刘某某说过如果花钱就从她借我的钱里出。她运作这个事一共花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如果张某甲考试过了,刘某某肯定会给我提钱的事。除了那三十万我没有再给过刘某某任何现金。我不知道刘某某找的谁,也从来没见过。我没有领过任何和考试有关的东西,刘某某给我说让张某甲参加面试时我俩是在东区行政服务中心那见的面,就是在那里刘某某给我说她找人为张某甲替考,笔试过了,让张某甲参加面试,并且把笔试准考证给我,让我领面试的东西。我看她找的那个替张某甲考试的人的照片跟张某甲长的不想,我不愿意让张某甲冒险参加面试,为这个事我还和刘某某吵了几句就走了,也没有领任何东西。刘某某找人代替张某甲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事,张某甲不知道。

(4)证人张某甲证言

2016年2月25日左右我和妈妈张某乙从海南开车回到南阳市回到家中得知派出所在找我们,今天我就和我妈张某乙来到派出所说明2015年国家公务员替考一事。2016年2月25日左右我和妈妈张某乙从海南回到南阳市从村支书那得知南阳市梅溪派出所在找我和我妈,此时我才知道我被人顶替参加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一事。此事之前我不知道我被人顶替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的事。2015年9月份的时候我在青海,期间我收到南阳市华图培训机构给我发的一条短息,内容显示2015年国家公务员公告等信息。

(5))证人李某甲证言

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了其于2015年10月底一天早上和其妻子刘某某一起驾车送付某某、李某乙到南阳参加考试,下午又回到邓州,2016年1月8日、9日晚上送付某某到南阳市,1月10日上午其和刘某某在南阳市十三中门口接付某某时,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其本人辩解不知情。

(6)证人李某乙证言

我叫李某乙,曾用名李宗召,男,X族,出生日期为1981年11月2日,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邓州市胜利派出所,现住址为邓州市新华路邓州市二高南校区实验楼教师宿舍,工作单位为邓州市二高,电话号码为135××××7983。我认识刘某某,她联系我为别人替考了两次,一次是在洛阳参加招警考试,一次是去年10月底参加南阳市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一次是2007或者2008年,我在一个饭局上认识了刘某某,她知道我参加过国家公务员的考试,笔试成绩过关了,因为面试没有过就没有当成公务员。当年的大约四五月份的时候,刘某某联系我让我上洛阳替别人参加招警考试,那次考试笔试没有过关。这次考试刘某某给了我两千元。第二次就是去年10月24日在刘某某的安排下替郭龙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10月23日晚上,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南阳市替被人参加公务员考试,我答应了。10月24日早上5点50时,按照我和她的约定,在邓州市二高西校区门口刘某某接上我开车到南阳,大约七点左右到南阳。当时车上一共有四个人,刘某某,刘某某的丈夫李某甲,我和付某某,李某甲开车。当时我不知道那个人叫付某某,后来才知道他也是刘某某联系的替考的。到南阳市后,先到付某某参加考试的考场,付某某先下来,然后又把我送到我参加考试的二十六小学,我参加考试的地方离付某某考试的地方很远。考试完后刘某某又拉着我和付某某回到了邓州市。在车上,刘某某给了我和付某某一人两千元钱,算是感谢费,现金查的,我是用郭龙的身份信息参加的考试,身份证是郭龙的,准考证上也是郭龙的照片。这些东西都是在去南阳的路上刘某某给我的,她顺便也把付某某用的证件也给了他,我看了一下,我的考试证件和付某某的还不一样,他用的考试证件都是付某某本人的照片。为了让我和郭龙看着像,在进考场之前,刘某某还给我买了一个眼镜给我戴上,李某甲应该是知道的,我们在去南阳的路上一直在说这个事,他应该也听见了,整个替考的事都是刘某某给我联系的,在路上我们说关于替考的事李某甲也没有插话,李某甲也从来没有给我打过电话,在进考场的时候有一个女老师问了我一下怎么和准考证上的不像,也没有仔细问我就参加考试了。在我进考场之前,一个男的还给了我一个耳机,说考试的最后几分钟耳机里可以说答案。我因为害怕被抓住,就没有使用耳机,一直放在我的衣兜里。那个男的我不认识,身高大约一米七左右,瘦,十七八岁,分头。和刘某某应该认识。参加完考试后我就没有再打听这个事,也没有和刘某某再联系过。我没有存她的电话,都是她给我联系的。刘某某没有给我联系面试的事,她也不会让我去参加面试的考试,我小时候得××是马蹄足,走路不方便,面试形象不行。刘某某也知道我参加公务员考试就是因为面试不过关才没有过。因为以前刘某某让我替被人参加过考试,也没有被人发现,所以第二次她在考试头一天晚上和我联系我就答应去了,如果是别人联系的我是不会去的。我这是贪图小便宜,我知道错了。

3、物证

公安机关刘某某身上扣押的张某甲、郭龙的2015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刘某某代替张某甲与名师教育签订的河南省公务员招聘考试包过委托合同;从付某某身上扣押的2015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通知单彩色复印件、张某甲的毕业证复印件。

证实张某甲的准考证、面试通知单上的照片为付某某。

4、书证:

(1)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照片及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无犯罪前科。

(3)梅溪分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郭龙找不到,无法调取其证言。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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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代替考试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某某有自首、坦白情节,经查,被告人付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非自动投案,故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付某某系自首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各自具有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果、未遂、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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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付某某犯代替考试罪(未遂),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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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杜帅

审判员姜南

人民陪审员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李治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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