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即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伤残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顾名思义,意外伤害保险仅承保“意外伤害”导致的人身损害。但对于如何认定“意外伤害”,我国《保险法》未做明确限定,各保险公司往往通过保险条款加以界定,一旦发生事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处于不同立场,往往对条款作出不同的理解,由此引发了对于“意外伤害”内涵与外延的争议,是法庭审理意外保险案件首先要解决的争议焦点。
我国《保险法》对“意外伤害”未做界定,对于“意外伤害”的约定一般都以各保险人保险合同条款为准。笔者最近办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于“意外伤害”的界定参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释义中对意外伤害的解释,即“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其他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对“意外伤害”的解释与上述解释一致。如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七部分释义中将意外伤害界定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因此,在界定意外伤害时,应当从外来性、突发性、非自愿性三个方面判断。
1.外来性
外来性,是指意外事故来自被保险人之外的行为,而非因被保险人自身引起。排除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伤亡。典型的外来事故,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身体与他人或他物以物理方式碰撞或以化学、电能、热能等方式发生作用所引起的事故。比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对于多种原因导致的事故发生,需要结合近因原则考虑因果关系的认定。
2.突发性
突发性,是指快速发生的事故,且超出被保险人所预期(被保险人所期待)和能预见的范围。此处的突发性着重强调伤害行为的突发性,至于损害结果并没有相应要求。另外,对于损害后果,超出了被保险人的预期,是被保险人所无法预见的。
3.非自愿性
非自愿性,是指被保险人对于损害结果不具有故意性。何为“故意”包括两个方面,对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有所认识且对损害结果发生具有意志,即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原因事故本身具有故意。
因此,对于“意外伤害”的认定,要以保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基础,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以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为导向,以人身保险的立法宗旨为目标,全面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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