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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3)


(三)合同请求权
合同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合同的履行,又具体分为:合同履行请求权,次合同请求权。

1.合同履行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请求对方履行合同承诺的主给付义务。

比如,以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买卖合同为例,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履行请求权为:

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六百二十六条)

2.次合同请求权在合同生效之后,发生了给付障碍,或合同解除,而产生的补救的请求权。

比如,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次合同请求权包括:违约责任的请求权、解除合同后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合同履行请求权应该优先于次合同请求权进行考察,这是因为合同履行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合同目的。

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一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违约责任,这种处理是不合适的,应首先考察合同的原请求权。原请求权具有执行力,且更容易实现合同目的。

优先于无因管理的理由:无因管理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在成立无因管理之前,首先应确定没有合同关系的存在。

如果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管理人是依照约定管理他人的事务,则管理人负有管理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在成立无因管理之后,如果对相关事项已有约定,也就转化为了合同上的请求权。

优先于物权请求权的理由: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如果当事人间存在合同关系,则可能使这种侵害和不圆满状态正当化。比如,质权合同的存在使得占有成为有权占有,地役权合同的存在使得对供役地的限制和妨碍正当化。如果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形成赔偿合同,则转化为合同上的请求权。

优于占有请求权考察:其理由和优于物权请求权的理由相同。《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存在合同关系的占有就排除了合同范围内的无权占有,从而不适用占有保护请求权。

优先于人格权等考察的理由和物权请求权差不多,部分人格权可以根据合同做商业化利用,部分情形下发生对人身的处分,比如器官捐赠、医疗合同等。

优先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侵权成立之前,有效的免责条款可以免除侵权责任的成立,当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侵权成立之后,如果达成侵权损害赔偿的协议则有考虑合同之债的必要。

优先于不当得利的理由:原因同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成立之前,首先应确定没有合同关系存在。不当得利成立之后,也可转化为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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