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检索的目的性和思维的经济性,请求权基础有一定的检索顺序,学者们给出的顺序大致相同,略有差异。结合学者的论述和实务需要,总体排序如下:
1.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2.身份行为及身份法上的请求权;3.合同请求权;4.类合同请求权;5.无因管理;6.物权请求权;7.占有保护请求权;8.人格权请求权;9.侵权责任;10.不当得利。
【划分原则】
这个分类和排序坚持了法典为纲、实务导向、逻辑清晰、体系贯通的原则。
1.法典为纲。在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中,以排除法为主,刑法实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具有特别性,并实行依法行政,排除存在这两者的情形就是私法关系。
实务中请求权基础思考应该涵盖私法所有领域,这样才能实现方法的周延。所以,我们以《民法典》为划分依据,分为一般私法和特别私法,创设一个种类—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按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总是应该优先考察。
2.实务导向。在请求权基础的学习体系中,偏重财产方面的请求权基础。在实务中,却需要进行全面细致地思考,把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身份行为和身份法的相关内容考虑进来,进行全领域的体系化思考。
3.逻辑清晰。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律对有特别身份和特别关系的规定自当优先适用。如果纠纷的当事人具有特别身份和关系,而痛点恰巧落在这些法领域,那么这些特殊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
特别私法涉及特定类型和市场主体,身份法涉及特殊家庭身份,合同涉及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合同请求权发生在因为合同而开启接触的当事人之间,前四类请求权的产生都存在一定的特殊身份和关系之中,也就是身份和关系先于请求权而存在。在后六类请求权中,则不需要特定关系和身份的存在。
4.体系衔接。这种分类也兼顾了各个请求权之间的排除和兼容关系。
我国民法典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即便如此,民法典也未能覆盖全部的民事生活领域,还存在所谓的特别私法,“其实质不过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特定类型主体、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关系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如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法。”
各特别私法并没有形成自身的体系,作为一般私法的民法典和作为特别私法的民商事特别法之间也没有清晰的、截然划分的区别,更多地是由立法传统和历史造成的。
只是在法律的适用上,民商事特别法有规定的,应该先适用特别法;民商事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合同关系。单就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基础关系的劳动合同关系而言,与民法有极密切的联系,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表示等。
但是,由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的劳动政策,特别着重劳动者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体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等的保障,使劳动合同关系区别于一般民事合同关系,使劳动法区别于民法。
当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则,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民法关于合同关系的规定。
可见,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具有民法的特别法的性质。
当民事纠纷的主体具有特殊身份且纠纷事项落入特别私法的规范时,就应该适用特别私法。
比如,夫妻二人离婚分割共有财产,如果涉及分割上市公司股份,则有考察《公司法》、《证券法》的必要。如果涉及公司控制权以及公章的问题,则不能仅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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