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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程序篇--“二审程序+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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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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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二审中对诉讼时效的审查和处理

问: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未对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辩,二审中提出时效抗辩的,二审法院应否对诉讼时效的抗辩进行审查?

答:一般情形下,一审中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视为其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在二审中不应允许其重新行使该项抗辩权,二审法院也不应再对时效问题进行审查。但如果在二审期间该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即存在基于新证据在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予支持的例外规定。这一例外规定不包括在一审期间,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或者以其行为可以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根据“禁反言”原则,其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即使有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法院也不予支持。尽管原判决未查明诉讼时效的事实,但二审法院不能仅以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事实未予查明而发回重审,而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改判。同理,终审判决作出前,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74申请实现抵押权是否有前置条件
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是否能够据此认为协商是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

答:我们认为,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必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先行协商未达成协议为前提;主要理由是:无论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还是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都是物权法赋予抵押权人的权利,而不是物权法施加给抵押权人的义务。抵押权人即使不与抵押人协商,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实现其抵押权。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便捷、经济地实现担保物权,如果将协商作为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就与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相悖。《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只是赋予了抵押权人更多的抵押权的实现途径,而不是申请人向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故申请人不需要提交证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实现方式未能达成一致的材料。同理,在出质人和债务人申请实现质权和留置权的场合,也不必提交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以及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的材料。


  本公众号近期将持续更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新版《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直至更新完毕。敬请关注!因《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已修订,故文中将对涉及的法条手动更新。--第13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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