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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研究系列二 | 签署虚高借条并不必然是“套路贷”


签署“虚高借条”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签署高于实际借到手金额的借条,常见的如砍头息、巧立名目扣除等。司法实践中,签署“虚高借条”是“套路贷”型诈骗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该行为从逻辑上往往并不必然属于“套路贷”型诈骗罪。

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发放借款的时候,先将借款期间的利息从借款中一次性地扣除,因此存在“砍头息”的情形,必然会造成借款人签署“虚高借条”。严格意义上说,“砍头息”违反了《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即“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但违反了《民法典》规定,并不必然会触犯刑法。“砍头息”在民间借贷市场有着广泛的基础,甚至已然成为一种潜规则。在出借方市场条件下,不接受“砍头息”往往就意味着借不到款项。因此,借款人对于“砍头息”是明知的,借款人不曾陷入错误认识,故不能简单的将“砍头息”行为认定为诈骗罪。

巧立名目扣除是指,出借人在发放借款的时候,将“中介费”“上门审核费”“服务费”“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义费用予以扣除后,剩余的费用给到借款人的情形。同样,此行为也必然会造成借款人签署“虚高借条”。在出借方市场条件下,借款人往往会承担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因此,出借方往往会设立各种名目,类似于上述的“中介费”“上门审核费”“服务费”等,以逃避相关部门针对“高额利息”的监管。说白了,巧立名目各类费用就是另类的高额利息。笔者认为,针对上述费用,如果借款人知情并且同意的,则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事前没有约定,借款人不知情,而是在后续催收过程中巧立名目要求借款人清偿的,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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