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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寻子成功事件来谈谈卖拐同罪、买卖同罪


近日有一则新闻引爆各大媒体,那就是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终于找到了多年前被拐卖的儿子孙卓。网友对此热议纷纷,其中不乏有很多声音呼吁“买拐同罪”、“买卖同罪”,今天我就从法律的角度结合自身的看法来谈谈这件事。

我国《刑法》对于拐卖儿童有相应的罪名进行惩处,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是一组典型的对向犯,所谓“买拐同罪”、“买卖同罪”即二者的刑罚一致。我国《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可见要做到“买卖同罪”,需要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刑法的规范作用可以保护法益不受侵犯,但这也要求罪刑相适应,我认为如果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量刑提升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程度,对于收买人的处罚就过重了。

一方面,买和卖的性质恶劣程度是不一样的。两罪虽然是对向犯,但是出卖人出于牟利的目的,实施拐骗并出卖儿童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对于这样的恶劣犯罪,刑法最高规定了死刑,也足以看出此罪的恶劣程度。而相比之下,买受人的恶劣程度就小很多。以收养为目的,性质恶劣程度小,从侵犯法益的角度来看,对于法益造成的侵害程度也小,最高不至于用死刑来惩罚。

另一方面,如果修改法律,可能会对被拐儿童造成伤害。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律修改之后对于之前的犯罪,适用新法还是旧法,采取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所以在这件事上如果真的实行“买卖同罪”,那么对于修改之前发生的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仍适用旧的刑罚。但是不懂法的买受人可能会认为法律修改之后他的行为是最高判死刑的犯罪行为,那很可能会采取一些过激举动,导致对被拐儿童的二次伤害,比如毁尸灭迹。其次刑法如果过严,很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悲剧,法律无法制定得天衣无缝,严法会武断地一棍子打死很多事情,会导致很多罪刑不相适应的案例,反而会破坏法治的进程。

因此“买拐同罪”、“买卖同罪”是十分不切实际的想法,大家有保护妇女儿童的意图是好事,但是具体到落实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思考,还有很多步骤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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