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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第430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微信对账追索货款获支持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处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释明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有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单予以佐证后,原被告双方就剩余货款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2019年起,被告何某多次向原告某金属制品厂订购不锈钢板等货物。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双方不签订书面合同,仅仅通过口头约定进行交易,多以赊账的方式进行交易,并通过微信进行对账。交易以来,原告某金属制品厂均按照约定向何某交付了货物。20211月,某金属制品厂的经营者吴某通过微信与何某进行对账,双方一致确认何某尚拖欠某金属制品厂货款36637元。之后,原告某金属制品厂多次催讨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要求依法判令何某支付货款3663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599.82元;诉讼费用由何某承担。

立案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如果开庭审理此案,一方面诉讼程序耗时较长,另一方面可能需要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必然增加双方诉累和成本,不利于纠纷化解。为此,立案法官将该案纳入诉前调解程序,由专职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释明,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确认了何某拖欠原告某金属制品厂货款36637元的事实,结合原告提交的发货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何某未在其承诺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付本案全部责任。同时,调解员还表示,诚信乃是立身之本,既然双方系长期合作伙伴,就当有契约精神,恪守诚信原则,又从法律角度说明不履行约定合同的后果。

经过调解员仔细分析案情,耐心释法明理,双方态度逐渐软化,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共同确认何某拖欠某金属制品厂货款36637元,双方同意以20000元结清,何某于2021年底分期付清上述款项。如何某违反第一款约定,出现逾期行为,某金属制品厂有权按照全部货款36637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至此,该案得到了妥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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