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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判74丨最高院再审改判: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权聘请审计师单方审计公司账目的,则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的原始凭证和计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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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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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研究最高院再审理念和改判尺度

本期作者

     方燕、王新军、张艳利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

案情摘要

     2005年7月16日,阿特拉斯公司签订《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阿特拉斯公司通过股权受让成为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50%。阿特拉斯公司委派鲁克夫担任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董事。阿特拉斯公司经营和销售的产品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产品相同,并且阿特拉斯公司的代表人鲁克夫的侄子于2006年6月22日成立AtlasII.LLC。根据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提供的信息,天津海关出具证明:阿特拉斯公司曾多次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竞争对手石家庄欧字公司等购买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同的货物

     阿特拉斯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其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在内的所有会计账簿;2.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指定审计师对其账目进行审计。

原审观点

     本案一审判决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本案中,阿特拉斯公司的股东鲁克夫在担任河北阿特拉斯公司董事期间,又注册成立了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经营范围一致的AtlasLLC,同时其侄子作为股东注册成立了AtlasII.LLC,并以阿特拉斯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这些公司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并通过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竞争对手处购买与其经营的相同的产品,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损害了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利益,应当认为阿特拉斯公司有不正当目的。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虽然规定合资任何一方可以自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合资公司账目进行审计,但是该规定是以不违反公司法为前提的。一审判决:驳回阿特拉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判决认为,阿特拉斯公司的代表人鲁克夫设立AtlasLLC,鲁克夫的侄子成立AtlasII.LLC,以及AtlasLLC之前在北美销售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产品,后销售国内其他厂家同类产品等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故即使阿特拉斯公司对一审查明“阿特拉斯公司经营和销售的产品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相同”以及“天津海关出具证明查明阿特拉斯公司曾多次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竞争对手等处购买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同的货物”等事实不予认可,均不影响阿特拉斯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判定。AtlasLLC销售其他厂家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相同产品的行为并非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全体股东的约定,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的情形。虽然公司章程中规定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公司账簿,但是如果该行为存在不正当性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同样可以拒绝。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焦点

     本案再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为:阿特拉斯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目的是否正当以及在其查阅目的正当的前提下,其是否有权查阅包括原始和计账凭证在内的所有会计账簿。

改判要旨

     最高院再审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具有不正当目的所依据的实质性竞争关系,是指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本案中,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究、设计、生产渣浆泵、脱硫泵、疏浚泵、其他工业水泵及泵系统,生产耐磨机械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咨询、维修等配套服务。阿特拉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泵件销售,在生产环节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在销售环节,合作初期,AtlasLLC采购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产品在北美地区销售,二者存在分工合作的关系。合资公司股东双方产生争议后,根据一审法院从海关调取的证据,AtlasLLC从其他公司购买过同类产品,但阿特拉斯公司与AtlasLLC均为鲁克夫出资设立的公司,两公司之间不存在控股关系,不是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故以此认定阿特拉斯公司的查阅要求具有不正当目的,理据不足。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该条规定的意旨主要是防止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本案中,合资双方持股比例各为50%,不存在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况且,双方在合资合同中有“合同各方有权各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营公司的账目”的特别约定。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章程亦规定,“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合资双方通过章程、合资合同约定的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范畴,缔约双方应予以遵守。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亦确认,审计师在审计合资公司的账目时,必然涉及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再审改判: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2.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提供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在内的所有会计账簿供阿特拉斯公司查阅;3.阿特拉斯公司自行聘请具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对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

观判解判

     本案属于股东知情权诉讼,本案特殊点在于公司章程规定允许股东自行审计公司账目的情况下,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股东查阅包括原始和计账凭证在内的所有会计账簿。本案一、二审和再审法院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观判分析解读如下

     第一、一审判决的主要观点,认为阿特拉斯公司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存在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形,阿特拉斯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对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合资任何一方可以自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合资公司账目进行审计,认为该规定未满足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

     第二、二审判决的主要观点,除了继续认定阿特拉斯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外,对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合资任何一方可以自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合资公司账目进行审计,认为也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和存在不正当性目的

     第三、最高院改判的主要观点,认为阿特拉斯公司与AtlasLLC之间不存在控股关系,不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合资双方通过章程、合资合同约定一方有权自行审计,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范畴,缔约双方应予以遵守

观判观点

     本案纠纷的主要争议点,一是股东的关联方销售与公司同类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二是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可单方审计公司账目的规定是否有效。最高院通过对本案的改判,通过分析和说理的内容可以看出,最高院提出了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新观点,具有指导意义。观判分析评价如下

     第一、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实质性竞争关系”的含义。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均是将鲁克夫或其侄子分别投资及经营AtlasLLC、AtlasII.LLC两个公司的经营行为,定性为阿特拉斯公司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事实依据,进而认定存在查阅公司账簿的“不正当目的”。本案中,最高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含义提出了明确观点:“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主体范围上,不能扩大将股东的投资方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亲戚的行为等同于股东的行为。对此,观判认为,“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规定的主体范围是清楚的,一、二审判决在未能证明鲁克夫或其侄子、AtlasLLC、AtlasII.LLC与阿特拉斯公司存在主体混同的情况下,扩大了“实质性竞争关系”适用的主体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关于全体股东约定股东单方审计公司账目是否有效和如何执行的问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没有明确规定查阅范围包括原始凭证,这是对公司自主经营与股东利益保护之间的一种平衡,且司法实践中亦通常是将股东的查阅范围限定在“会计账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申6815号案中,明确论述股东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仅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将无权查阅原始凭证。是为佐证

     本案的特殊情形在于,股东在合资合同中约定“合同各方有权各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营公司的账目”,公司章程中亦有类似规定“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故最高院据此再审改判阿特拉斯公司有权进行审计并查阅原始凭证。对此,细究之,在有关股东单方审计的表述上,在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的表述是不尽一致的,而且依照审计规则审计原始凭证与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原始凭证的法律概念、法律主体和法律程序,亦有所不同;但尽管再审判决有此论述不完整的微瑕,但从实质的表意上,全体股东确实作出了股东有权单方审计公司账目的意思表示,而依法审计行为必然涉及查阅原始凭证,举重以明轻,应当视为同意查阅原始凭证。此外,观判亦认为,一审和二审判决间接提出的股东有权单方审计涉嫌违反公司法的观点,违背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

观判警语

     公司原始凭证可最精确的展示公司的经营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司重点保管的商业秘密资料,《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亦是仅将股东的知情权严格限定在可查阅公司账簿的范畴。但是,如果小股东在出资时坚持充分的知情权的,可以考虑在股东出资合同及公司章程中作出相应规定,例如“股东有权各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营公司的账目;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审计或查阅时,公司应提供所需资料和提供配合协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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