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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关侵权行为责任担负的规定

7月2日,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纪超做客《环境热线》,就《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听众进行交流。

主持人:民法典对侵权行为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嘉宾: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对侵权及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款从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至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共十章,包含一般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可以看出前三章主要是基础性规定,第四章到第十章是对具体侵权行为的规定。

主持人:行为人的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前提,这应该怎样理解呢?

嘉宾:侵权责任编主要有两个归责原则,一个是过错责任,一个是无过错责任。而过错责任中还包含过错推定。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一般称之为过错责任,其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持人:什么是过错推定?

嘉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称之为过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责任,则需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过错推定在侵权责任编中法律一共规定了八种类型。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比如《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主持人:那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呢?

嘉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比如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再比如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工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主持人:在生活中受到他人侵权,有哪些救济途径?

嘉宾:我们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也有明确的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来 源/环境热线


总 编/杨青山
主 编/何晶晶

责 编/王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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