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经理的概念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而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及(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1.2.8均规定,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综上可知,项目经理是由建筑施工企业委派的,经公司授权的,代表公司有范围的在工程项目上履行合同和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项目经理的职责
主要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把控工程项目施工。
三、项目经理工作范围
主要有以下几点,但均需要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
(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
(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
四、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与纠纷
在实践中,项目经理被认定成企业的代理人,或是代表人?项目经理签字的合同或其他文件究竟能否约束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行为责任能否归于公司?项目经理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是什么?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通常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认定难点。
首先,我们认为项目经理通常会被认定成承包人的代表人并非代理人。
如前所述,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项目经理对外代表公司,而代理制与代表制之间的差异在于,代理涉及三方主体而代表从始至终是两方主体,项目经理的行为应当是公司的自身行为,无需转化,且在从事违法行为或者越权行使时,二者差异尤为明显,如果为代理,超越权限属于无权代理,应当适用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来认定;如果为代表,则项目经理的行为即为公司的行为。但实践中,由于损害公司利益时常发生,故对此予以调整,会针对项目经理的具体行为判断法律后果,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①项目经理行为在授权范围内,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项目经理在合同约定及公司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
②项目经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
③项目经理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法律后果由项目经理自行承担,常见于借贷纠纷。
而行为被认定成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实践中的争议更多,将在下期与大家通过案例形式进行详细的分析。
五、建议与操作
1、明确项目公章对外签章效力,如刻印公章时,刻印对外签章无效等字样、招投标过程中加入释明承诺文件。要求合同相对方承诺知悉项目部及项目经理等工作人员的授权范围与工作权限以及相关法律后果,能够有效的留存有利证据,避免工作人员无权或越权代理。
2、明确项目经理职权范围,关注项目对外用章、项目经理对外签署协议动态,规范付款申请及核算流程。公司应当注意审查与复核,因项目对外进行法律行为,通常需要公司进行配合,故公司严格复审,避免案件中被认定成后续的追认行为。
综上,前期的防范与后期的严格把控缺一不可,至于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的界限,以及如何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将在下期与各位探讨,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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