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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护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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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2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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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才能实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在护理工作中存在诸多涉及法律问题。精神科护理行为涉及到法律的广泛内容,同时又有它自身特殊性。精神科护士应加强法律意识,是对患者以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1.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精神病患者享有医疗救治的权利。精神病患者因疾病的缘故,否认有病甚至会拒绝治疗,但他的生命权依然不容剥夺,生命权是患者最基本的权利。

2.保密权:患者有对个人隐私要求保密的权利。精神病患者发病时的一些症状是违反社会习俗及道德准则的,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嘲笑,故对精神病患者的隐私及病情更要求严格保密。

3.知情同意权:即认知权,患者有权知道自己所患疾病的诊断、治疗措施、预后、治疗费用等与自身疾病有关的问题。患者的认知权是有条件、有限度的,对于危及患者治疗信心的病情,应按保护性医疗制度的要求予以保密。多数精神病患者,由于缺乏自知力和对事物的辨别力及控制力,对自身疾病及病情没有清晰的认知,对精神病患者的知权应予限制。

4.自主权:即自己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患者的自主权包括整个诊疗过程中的一切事项的决定权。这对发病期丧失自知力、认知力的精神病患者是不适宜的,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和护理强调医护人员的干涉权,自主权对精神病患者并不一定是根本目标。

二、医护人员的干涉权

医护人员的干涉权是诊疗中相对医护一般权利而言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医护人员的诊疗权是服从于患者权利的基本要求,而医护人员干涉权这一特殊权利正好相反,它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来限制患者自主权利以达到和完成医护人员对患者尽义务的目的。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权,对发病期拒绝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医护人员可行使干涉权,甚至实行强制治疗或使用保护性约束。干涉的原则是有利于患者,不伤害患者,以及有利于患者治疗和康复的。

精神科医护人员的干涉权同时也部分保护医护人员自身安全,但不能完全消除遭受伤害的危险。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患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以其财产或法律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护理行为中护士的生命财产损失应由患者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精神科护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新刑法第335条规定:“医护人员由于严重失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精神科护理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失职行为和侵权行为,两者虽有区别,但互相有密切联系。

(一)、失职行为:医护人员因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造成严重后果者,属失职行为。失职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

1.对危重患者,不采取相应急救措施不请示医生直接转院治疗,以致贻误诊疗或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失职行为。例如:精神病患者因服毒、外伤等急症就诊,护士应按首诊负责制原则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不能以非精神科诊疗范围为由,不请示医生自行让患者或家属转诊,若患者在转诊途中出现病情恶化,延误抢救导致严重后果者,护士得承担法律责任。

2.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值班护士应遵守岗位职责,按时巡视病房。精神科患者因疾病的特殊性,病房常有意外情况发生,护士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未能尽守自己的职责。因擅离职守、失职造成患者走失、自缢等严重事故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3.护理查对制度是保证患者安全,防止差错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护士因不负责任,违反查对制度,以致发错药、打错针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涉及医疗事故者得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精神科护士在工作中必须认真严格执行“三查八对”才能保证患者的安全和护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4.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是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两个基本环节。医务人员不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使患者发生严重感染也属失职行为。精神病患者无自知力、自我保护意识差、体诉不准确,护士在工作中未按无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极易造成交叉感染,重者可发展为毒血症、脓毒血症、甚至患者死亡。

5.不认真履行护士基本职责,护理文书书写不实事求是等行为也是失职。规范的护理文书书写,不仅是医疗安全、医患和谐关系的必要保障,也是反应护理质量的客观记录。护理文书要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6.违反护士道德规范要求,例如为戒酒、戒毒者提供酒或毒品等属严重的渎职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和制裁。其他失职行为如未对危重患者的生命体征定时检查、未能及时发现精神病患者有严重的躯体疾病等。

(二)、侵权行为:护士侵犯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导致患者利益受损的行为。

       1.剥夺患者接受治疗护理的权利。精神病患者不仅有生命权,也有获得治疗的权利。社会上仍普遍存在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精神科护士应关爱患者,保护其基本权利。

        2.泄露患者病情及隐私,造成严重后果。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给患者造成损害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有伤人毁物、甚至当街脱衣服等过激行为,医务人员将此暴露出去,甚至拍照片或视频上传到网上,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后果者,医务人员应受到法律制裁。

         3.没有医学指征随意约束精神病患者是侵犯患者身体的职业行为。护士约束患者,必须是遵医嘱出于控制病情需要,在约束过程中导致患者骨折或其他严重后果,属于技术事故。如果只是因为患者顶撞了护士便将患者约束起来,显然违反职业道德但凡有主观上的企图,报复殴打患者,则属严重的侵权行为。

        4.践踏患者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尊重的权利,是不容侵犯的。医务人员在精神病患者发病时,在其认知障碍时期嘲笑患者甚至因此获取非法利益,属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法律过问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长期以来,人们对精神病患者的偏见、嘲笑、辱骂,以至精神病患者社会地位低下,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犯。精神科护理人员对此应该加以重视,毕竟在精神科护理中潜伏着很多的法律问题。

随着新刑法的颁布实施,有关卫生立法将逐步健全,广大精神科护士应更好地学法守法,为精神病患者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受到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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