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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 || 医生在微信群转发患者病历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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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6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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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帆医事法

专注口腔医疗法律和口腔医疗纠纷案例

本篇推送约1800字,阅读时间预计7分钟。

核心观点

病历属于患者个人隐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病历的,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将承担罚款、拘留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一、案例

案例一:楚某某转发患者病历被行政处罚案

案情:2021年1月14日,“某县郭某在某县医院就诊病历”的照片在微信群内被转发,引起网民关注。经公安局调查,1月14日13时许,某县医院一工作人员李某某在工作期间汇总患者就诊病历时,为展示其正在加班,将整理好的病历资料拍照并通过微信发至同办公室工作人员楚某某。楚某某将病历资料照片通过微信发于自己的家庭群,致使该病历照片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中大量被转发传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楚某某的行为属于散布公民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县公安局依法对楚某某处以行政拘留9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

案例来源:“白水公安”微信公众平台

案例二:张某某等与某县人民医院、魏某某隐私权纠纷案

案号:(2015)遂民初字第00644号

案情:被告医院为其诉讼利益的需要,在未经姚某某亲属同意的情况下,让其诉讼代理人向预防控制中心下属的关爱科和县卫生局下属的办公室调取原告亲属姚某某的确诊证明和处方等相关材料,并在案件审理中予以出示,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在姚某某去世后,原告作为姚某某的近亲属以侵害隐私权为由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是明知的,仍委托其诉讼代理人调取涉及公民隐私权的病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被告医院作为本案六被告之一,应书面向原告张某某和张某甲赔礼道歉,并就赔偿原告张某某和张某甲精神抚慰金50000元负连带责任。

二、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一中,楚某某将病历资料照片通过微信发在自己的家庭群,但实际上也会有被肆意传播的风险。果不其然,该病历照片最终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中大量被转发传播,楚某某本人也因此被行政拘留。可见,医疗人员应加强法律意识,即使是对自己信任的“家人”“朋友”和“同事”,也不能随意传播、泄露患者的病历内容。

案例二中,被告医院出于诉讼收集证据的需要,未经患者家属同意调取相关病历证明并当庭出示,侵犯了患者隐私权。可见,病历作为患者在医院就诊过程中产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患者病历的保密义务。

Q
A
&

病历属于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吗?

属于。“个人信息”界定为被界定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患者的病历属于患者的健康信息,与患者密切相关并且具有可识别性,属于其私密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病历”包括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以及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的病案。

我只是护士/实习生,拍病历发给我的家人看,应该没事吧?

不可以! 医务人员包括包括医师、护士等医务工作者。即使是临床实习的医学(毕业)生,也需要遵守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实践中就出现过医院实习生实习生将患者手术隐私擅自传播被患者起诉的案例:医院实习生将女患者手术隐私拍照发给她前男友,医院构成侵权吗?判了!

我只是发给我的家人,患者没有什么损失,应该没事吧?

NO!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个人信息及病历资料,就属于侵权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当事人损害后果,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结语

医疗机构应特别注意对患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个人私密信息等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遵循《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中的个人信息处理原则,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且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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