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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精神病院猝死,医疗事故鉴定有何作用?


  患者精神病院猝死

  患者章某某,女性,因精神分裂症被送入某精神病院住院。入院后,医院发现患者有高血压,遂加用降血压药。二十多天后患者突然死亡,医院诊断患者为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比较大,而患者家属认为是医院用药不当而造成的并申请进行。尸检工作完成后,患者家属以尸检病理检验机构仅对尸体做病理解剖,而未做药物分析为由,拒绝接受该病理检验机构的尸检结论。

  患者家属认为在患者死亡之后,他们就向医院提出用药方面的异议,作为医疗机构应清楚当时情况下应做何种鉴定,但该院及未申请做药物分析鉴定又未提出保留死者鉴定所需的血液、尿样等,导致无法得到药物分析鉴定,这完全是医方故意行为,医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某医院认为虽然本案已经无法进行药物分析,但可以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明确责任。原告拒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有何作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因精神病发作在被告处接受治疗,被告虽然超越了规定的诊疗科目范围,但其诊疗行为与患者之间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可以通过专家鉴定加以解决,原告既不接受病理检验机构的尸检结论,又拒绝配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故现其要求被告赔偿无法律依据,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患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后,患者家属认识到,如果坚持医方举证不能的观点拒绝进行鉴定,势必逃脱不了败诉的结局。于是在二审时,患者家属以其提起的是一般人身损害诉讼为由,申请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审法院为同意了患者家属的申请,委托某法医鉴定机构对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鉴定分析意见为:

1、患者入住医方,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给予氯氮平等药物治疗,因其入院后血压较高,入院三天后开始给予硝苯啶(30mg、天)治疗,半个月后开始给予开博通(25mg、天)治疗。经治疗,其精神症状缓解不明显,血压控制尚可。入院第24天,患者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大动脉搏动消失、瞳孔放大等症,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专家认为,氯氮平为抗精神病类药物,硝苯啶与开博通为降血压药物,上述药物之用量均在正常范围内,合并用药无禁忌,不违反用药常规。医院对患者的其他诊疗过程也未见明显不当之处。

2、据尸检报告,患者右心巨大混合型血栓,血栓大小从下腔静脉入口致肺动脉开口,混合血栓引起右心血栓性栓塞,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据目前材料,其右心巨大血栓的形成原因目前尚难以确定,但可以排除医疗因素致患者死亡之可能。

鉴定结论为:

1、医方对患者的诊治过程未见明显不当。

2、患者的死亡原因为右心栓塞,可以排除医疗因素致患者死亡之可能。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鉴定结论,被上诉人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存在医疗过错,故现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应对患者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为由而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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