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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纠纷代理词

独任仲裁员:

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黄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邵阳市某碎石场工伤赔偿、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社保纠纷、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一案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并采纳。

一,1,黄某2011年11月2日因工受伤,2012年6月6日经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3月12日经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申被双方均对此无异议;那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18+36+24=78)个月的本人工资;申请人提供了来源于被申请人的工资表,证明其工资超过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三倍,根据法律规定本人工资超过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工资是按照统筹地区工资的三倍计算的,故申请人的前述三项请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事实依据,请仲裁院予以支持。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由此可见停工留薪期是从受伤之日算到评定伤残之日止,申请人从受伤之日到评定伤残之日是16个月,故申请人请求1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申请人在正骨医院住院治疗工伤7个月,需一人陪护,有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为证,陪护费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是合情合理的;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误工费司法鉴定为证,住院伙食补助费以住院时间和本人加一陪护人员计算合情合理;营养费根据诊断证明酌定5000元合情合理,鉴定费有票据为证;交通费可以酌定。综上所述,申请人第一项大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合情适度,应予支持。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应依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三年零六个月,因此应支付3.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三,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交纳失业保险金,因此应根据《湖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并支付失业保险损失给申请人。

四,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向申请人支付二工资。

综上所述,请大祥区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员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代理人:X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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