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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长治医学院和平医院医疗纠纷二审答辩状

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上诉状中书写的事实与理由逻辑混乱,层次不清,对此被上诉人总结上诉人上诉观点有二,1,本案涉及的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鉴定人不具有本案鉴定能力,包括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护理依赖鉴定、伤残鉴定。2、本案涉及的鉴定意见实体上不客观、不科学,依据不足,包括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护理依赖鉴定、伤残鉴定。针对以上两个观点,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观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对基本法律常识、鉴定常识的无知表现,依法不应得到采信。之所以上诉人有如此观点,要么真是无知,要么是为了拖延诉讼而进行的违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前者被上诉人能够理解,但如果是后者,就不可以原谅,并希望二审法院对这种虚假诉讼行为采取司法措施进行处罚。下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上诉观点作如下具体答辩。

一、本案涉及的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合规,鉴定人具有本案鉴定能力,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能够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1.本案医疗过错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具有鉴定能力。从现有的鉴定现状来看,医学司法鉴定人不可能覆盖所有科室。首先,医学的博大精深、分支学科庞杂,从事医学鉴定的人员不可能覆盖所有的科室,这个可以从北京、上海等先进省市的司法鉴定人的构成得到印证。重庆市法医学会也不例外。另外,作为临床医学专家来说,司法鉴定涉及严谨的法律问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后,经常会被质询出庭。一方面这些临床专家既要在临床科室、科研岗位从事繁重的工作,另一方面,从事鉴定人后还有面临繁琐的出庭作证的工作,加之司法鉴定人的收入远远低于临床医学专辑,所以主观上,这些临床科室的专家不愿意从事司法鉴定。面对这种司法鉴定现状,司法鉴定通则规定,在涉及到鉴定人非涉案科室专家时,可以咨询涉案科室专家来辅助完成鉴定。弥补了司法鉴定现状中的缺陷,本案中鉴定人虽不是本专业的专家,但是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邀请三名本案科室专家到听证会现场辅助鉴定人完成本案鉴定,可见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并非鉴定人独立完成的,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参与了涉案科室专家的意见,不存在本案鉴定人鉴定能力的问题,依法能够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2.护理人数鉴定并未超出委托范围。护理人数鉴定在听证会时,被上诉人发现法院委托事项中遗漏了护理人数鉴定项目,并在听证会提出意见,鉴定人要求与法院核实,后原审原告告与法院沟通后确认原告方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过该鉴定事项,是一审法院在委托事项中遗漏了护理人数鉴定项目,最终法院答应回函鉴定中心进行确认。上诉人对此如有异议,可以现在在法院核实。而且上诉人鉴定前对鉴定材料质证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事项是知晓并签过字的,说明上诉人对护理人数鉴定的合法性上没有异议。但不可理解的是在鉴定意见出具后上诉人不只一次提出该鉴定项目缺乏法律依据,鉴定条款依据,违反了庭审程序中禁止反言的基本规则。是法律禁止的虚假诉讼行为。建议二审法院对此进行处罚,以净化司法环境,维护法律权威。

         3、本案伤残鉴定意见中的鉴定人具有鉴定能力。伤残鉴定属于法医学专家的本职工作,相对其他医学专家来看,其得出的伤残鉴定更具有客观性。这是基本的鉴定常识,而陷于现在法医学人才匮乏的实际情况,国家允许法医学之外的医学专家,在法医学专家的转岗培训后,可以取得法医临床资质。可见作为法医学专家的某某以及转岗培训后的临床专家某某,是法律规定合法的伤残鉴定人。

二、本案涉及的鉴定意见实体上客观、科学,依据充分,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1、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充分,依法能够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完全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其上诉理由不应采信。首先,上诉人在对被上诉人的医疗损害指的是第一次手术,故在第一次手术时,上诉人没有进行手术前讨论。是造成后面一系列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而上诉人将出现损害后果的2018年10月22日的手术混淆为医疗损害的第一次手术。第二,上诉人在病理检查报告中没有任何镜检描述,这个可以查阅病历后能够得到印证。第三,上诉人在对被上诉人的第一次手术,在采取手术方案切除250px缺乏依据。依据医学文献,该手术切除范围10—500px,但由于每个人病情不一致,在实际的操作中需要医师根据具体病情采取相应的切除方案,并非上诉人认为的只要在切除的范围之内都是正确的。但上诉人并未对切除250px的治疗方案给出具体理由,故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且由于其没有尽到手术前认真讨论,以采取最佳治疗方案的错误导致患者的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

2. 护理人数鉴定有明确的医学与法律依据。首先,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明确意见的,可以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增加护理人数。可见,护理人数鉴定的启动有其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尽管护理依赖鉴定条款中没有护理人数鉴定的规定,但依据司法鉴定常识,完全护理依赖需要的护理人数为2人以上。原审原告之所以提出护理人数申请无非是加强证据效力的行为。第三,护理人数鉴定尽管没有相应的具体鉴定条款,但作为鉴定人完全可以通过医学理论结合法律规定的出司法鉴定意见。就像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法官依据法理学原理判决案件是一个道理。

3、伤残鉴定在实体上客观有效。首先,上诉人将结肠癌手术中切除结肠、回肠与切除结肠、回肠后导致的空肠切除混为一堂,意在误导法官。其在结肠癌手术后导致空肠切除九级伤残的后果与上诉人的医疗过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被上诉人非肢体瘫痪的伤残,系上诉人不正确的手术伤害导致的损害后果,这些在听证会进行过论辩在此不再赘述。第三,原审原告失语状态的伤残应得到法院支持。原审被告对原审原告的治疗方案措施都是错误的,并且导致了一系列的可以避免的并发症,现原告王双英气管插管不能说话,与失语在本状上是一致的,无法与人正常交流,就是该错误治疗导致的后果。而且王双英如果拔掉气管插管就不可能正常呼吸,是一项长期需要的医疗辅助设备,该项治疗方案是被告的过错行为所致。尽管原审法院对此伤残未确认,被上诉人对此认为这样的判决值得商榷。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的事实与理由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其提起上诉无非是在故意拖延诉讼,不但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增加了被上诉人的诉累,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采信,并对上诉人的虚假诉讼行为采取司法措施,以维护法律权威以及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永敬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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