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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买受人|出卖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消费者权利

商品房买卖中因购房人与开发商对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理解不一,房屋交付环节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房屋的交付使用?

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段鹏程律师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约交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俗称交房是开发商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依约接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则是买受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就视为出卖人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但这并不表示房屋所有权移转义务的履行。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段鹏程律师解析:

商品房交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经过建设部门组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方验收,并形成了验收合格的确认文件。具有验收合格的确认文件是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房屋的建筑质量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危,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而竣工验收合格是目前国家对于建筑质量安全设置的唯一评价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段鹏程律师简介

曾供职于中国建筑集团及碧桂园集团等世界500强企业,处理多起民事纠纷诉讼,实战经验丰富,擅长风险预防及风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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