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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法院判决无罪:四个核心要点

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较具争议的罪名,也是律师在辩护案件中享有较高辩护空间的罪名。

实际中,诈骗的方法和技术不断翻新,诈骗的行为也花样百出,但市场经济行为、及人和人之交往方式也越来越有智慧和多样,这样对于刑事诈骗与一般欺诈的区分、及对诈骗的认定和诈骗犯罪的构成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认定诈骗罪成立上也需反复考量;律师对于这类型案件,如何寻找出案件中的辩护要点,把握好一定的技巧,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成为了一种考验。笔者结合裁判文书网法院已判决的无罪案例,作如下总结和提炼。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认定构成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致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基于这种欺诈行为取得了财产;被害人的财产基于这种欺诈行为受到损害。如果案件不符合其中一个条件,或条件与条件之间连贯,都有可能导致不构成犯罪。

本文通过对诈骗罪案例的检索,从中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无罪案例,通过分析案件事实和裁判要旨,归纳总结出了以下四个诈骗罪无罪辩护的要点,希望能为刑事律师对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提供参考和启发。

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成立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同时要求行为人必须对被害人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诈骗罪的指控,律师辩护的关键在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和排除。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能仅凭其一面之词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全面体现,所谓主观方面客观化,要通过客观证据之事实来反映其主观,从而考虑和判断。以及,其实施行为之动机、原因是考量主观的重要因素。诈骗罪的辩护应当注重对客观方面的判断和认定,根据客观行为和产生的结果推断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根据现有事实和结果无法证明行为主观具有占有财物的目的,则不能构成诈骗罪。

无罪案例一:伍某宽被控诈骗一案再审判决书 (2019)粤06刑再1号

无罪理由

在一审中伍某宽被检察院指控犯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决伍某宽构成合同诈骗罪,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伍某宽无罪的抗诉,再审法院改判无罪。再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表明,虽然伍某宽经陈某媚恳求后向其提供了家庭房产信息,并在侯某举、陈某媚的授意和安排下在案涉放贷公司办理了借款手续,但伍某宽主观上系帮助陈某媚借款,其并无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故意。虚假的房产资料由陈某媚通过网络制作购买,黄某、侯某举等人也对该事实知情,并不存在错误认识,更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将款项转账至伍某宽的账户。因此伍某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表现为向受害人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向受害人传递不真实的信息。这种欺诈行为必须是能够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则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案例二:刘某、刘某英被控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9)湘0529刑初1号

无罪理由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刘某英申报补偿时提供了虚假的资料,虚构了相关事实,足以造成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在支付补偿款的时候产生错误的认知,从而导致不该支付的停产停业补偿款错误支付。虽然,刘某经营的新城公司被行政关停时获得了补偿款,但该笔补偿款是否包含了停产停业补偿,行政关停时所获得的补偿款和修建白云大道征收儒林老钢厂所获得的征收补偿款的范围是否一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判决两被告人无罪。


行为人欺骗行为和相对人财产受损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诈骗的实质在于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物。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被害人的财物受损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的财产受损并非由于被害人的欺诈,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案例三:鄢某被控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鄂0624刑初10号

无罪理由

该案中鄢某及原南漳磷肥厂职工作为所有权人,在国土部门将涉案土地收储并挂牌转让时有权获得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其出具收到富黄公司418万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虚假证明,与其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款2851200元无直接因果关系。

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对鄢某向县政府递交的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时,已发现鄢某不拥有原南漳县磷肥厂的全部土地资产,但却未对鄢某申请变更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及企业破产清算相关资料进行核实。该局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是该局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的直接原因。鄢某的欺诈行为,尚不足以使国土资源部门陷入错误认识。

 四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认定事实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正当合理的怀疑不能排除,而不能认定有罪。在现有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诈骗行为时,被告人是无罪。

无罪案例四:许某姣被控诈骗一案判决书 (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42号

无罪理由

本案为典型的“捞人”诈骗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许某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许某姣为了帮助徐某,通过违法方式找他人帮忙可能性的存在,不能认定上诉人许某姣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从判决内容来看,受托人把钱实际用于双方约定的“捞人”过程中,自己实际并没有占有资金。从结果上看,被告人没有欺骗委托人、没有非法占有委托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或不能排除此项合理怀疑,因此判决无罪。

无罪案例五:颜某甲被控诈骗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130号

无罪理由

本案中原公诉机关指控颜某甲隐瞒其已更改拍卖确认书的事实,仍使用王某出资款人民币80万元购买土地的行为构成诈骗,则此指控诈骗犯罪的对象为王某的出资款人民币80万元,但实际王某已经取得土地买受人身份并从中收益,所以原公诉机关指控颜某甲诈骗王某出资款人民币80万元证据不足。  颜某甲占有争议财物的原由,并非王某因为错误认知而将该财物交付给颜某甲,且与本案相关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各方权益尚未被最后判定,公诉机关指控颜某甲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颜某甲不构成诈骗罪。

总之,针对诈骗罪的无罪辩护,上述四点是辩护律师需要关注的重点。诈骗罪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和判断又是辩护的核心和难点,在难以判断当事人的主观目的时,可以从案件的结果、当事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客观方面进行判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同时,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并非不切实际的无罪辩护,而需要辩护律师结合案件证据展开全面的无罪辩护,例如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一个案件中并非只有一个无罪辩护的要点,因此辩护律师综合全面地把握辩护要点,找准案件的突破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德恒广州张元龙团队张文雅 总结撰写

责编:陈玉杭
审核:周媛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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