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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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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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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 | 第910篇

作者 / 朱丽、卿媛媛

单位 / 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金融证券部

股权架构安排是企业的顶层设计,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控制权、税务负担等各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企业家用“股权”作为杠杆撬起了一个个商业帝国,也有些企业由于股权纠纷、企业控制权争夺而元气大伤,不少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股权结构失衡导致企业发展的底层动力不足,由此可见,股权架构设计合理与否,对于企业发展影响深远。因此,企业应当未雨绸缪,构建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的股权架构,为企业长期发展夯实基础、防范风险。

企业常见的股权架构有三种模式,即“自然人直接持股”“有限公司间接持股”“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作者将分析论证不同股权架构的基本模型及其公司经营管理、控制权、税务负担的特点,并提出不同股权架构的适用情形,以飨读者。

受限于文章篇幅,本文仅对“自然人直接持股”这一股权架构进行分析,后续将会持续分享其他两种常见股权架构的相关内容以及三种股权架构的优劣对比。

自然人直接持股

自然人直接持股,是最为常见、简单的一种持股架构,即股东直接按照各自出资额占目标公司总出资额的比例,获得相应股权,全部股权合计为100%。在该类股权架构设计中,不存在持股平台,股权结构清晰明了。常见模型如下:

(一)公司经营管理

在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股权架构模式下,股东直接以个人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程序较为简单,管理成本低,但是这种股权架构抵抗经营风险的能力也较差。

实务中,如果由自然人直接持股,较易发生一些财务与税务风险。由于股东个人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实际影响力较大,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个人消费、个人借款无法厘清,或者有发票套现等行为,公司的财务和税务都会面临风险,相应股东也容易涉嫌偷税漏税,甚至造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开发票等刑事犯罪。

当公司经营不善或者股东与公司财产出现混同,公司股东可能失去出资期限利益,需立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出资额,并且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有可能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控制权

由自然人直接持有股权,股东行使权利时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发生股权纠纷的风险较小,股东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股东对于其个人所享有的股权具有很强的控制力,股东行权效率高。

但是以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方式来设计目标公司的股权架构往往不利于控制权的集中。个人持股时,能够掌握的仅有其直接持有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持股比例超过67%才能取得对目标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持股比例超过51%才能取得对目标公司的相对控制权。

除此之外,通过代持其他人的股权、表决权委托或者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可以集中表决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但是,这种方式依赖于契约,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相比之下,在通过有限公司持股、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等模式下,可以通过持股平台集中控制权,以较少的股权控制持股平台,实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三)税务负担

个人股东的税务负担主要体现在取得目标公司分红与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1

目标公司分红

(1)一般情形

目标公司向个人股东分红时,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目标公司的往来会计科目将前述股息或者红利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且股东有权向目标公司提取股息或红利时,由目标公司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该部分股息或者红利应当缴纳的税费。

应用示例:

目标公司分红125万元,在股东有权领取分红时,由目标公司代扣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25万元,实际发放到个人股东手中100万元。

(2)公众公司分红优惠政策

若目标公司为挂牌公司(新三板)或上市公司,个人股东根据持股时间在取得分红时可享受税费减免或推迟税费缴纳时间的优惠政策。

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可以推迟税费缴纳时间;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应用示例:

目标公司为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该个人股东分红125万元,个人股东依据其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时间计算个人所得税。

若股东持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为0,实际发放到个人股东手中125万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个人所得税款12.5万元,实际股东应得金额为112.5万元,税费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扣缴;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款25万元,实际股东应得金额为100万元,税费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扣缴。

2

转让目标公司股权

(1)所得税

个人股东在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作为扣缴义务人。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由受让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缴纳。

应用示例:

个人股东转让目标公司100%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亿元(即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个人股东取得该股权的成本1.2亿元(包括股权原值与合理费用),则应纳税所得额为0.8亿元,该部分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缴纳的税费为1600万元,由股权受让方在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前完成代扣代缴,取得完税凭证。

(2)印花税

个人股东在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时需缴纳印花税,计税基础为股权转让书据价款,税率为万分之五,可以减征50%的税额。

应用示例:

沿用上段情形,股权转让书据价款为2亿元,个人股东需要缴纳印花税为2亿元*0.0005*50%=5万元,受让方(也为个人的)也需要缴纳印花税5万元。

若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股权转让需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印花税的计税基础为成交金额,税率为千分之一,由出让方缴纳。

应用示例:

沿用上段情形,个人股东需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为2亿元*0.001=20万元,受让方无需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四)主要适用情形

1、规划上市后售股套现的财务投资人

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规划公司上市后把股票出售套现,最好采用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架构,不但套现时可以直接通过证券交易账户便利操作,而且税负较低。

2、初创期的创始人股东

初创期的商业模式尚不成熟,股权结构也不稳定,不宜把股权架构设计得过于复杂,创始人股东可在企业初创期采用直接持股模式,待公司商业模式逐渐成熟,再对公司股权架构适时进行设计和调整。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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